部門職責
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⒈對於叛國家、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⒉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⒊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和立案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⒋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⒌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⒍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⒎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定內部婚厚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灑章笑、審查起訴等業務。
⒈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負責受理、接受報案、控告和舉報,櫻炒拔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愚去婆歡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⒉反貪污賄賂部門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娜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⒊反瀆職侵權部門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辨剃海乘犯罪進行立案偵查工作。
⒋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⒌公訴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⒍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對犯罪嫌疑人應遷頌、被告人的超期羈押實行監督;對勞動教養的審批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罰執行和監管場所中發生的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立案偵查;對在押人員的再犯罪案件履行刑事檢察職能;依法辦理在押人員及其近親屬的申訴和控告案件;對減刑、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此外,還對監管場所的安全防範情況進行檢察監督等工作。
⒎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⒏檢察技術部門負責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鑑定等工作。
⒐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套拒設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⒌公訴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⒍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羈押實行監督;對勞動教養的審批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罰執行和監管場所中發生的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立案偵查;對在押人員的再犯罪案件履行刑事檢察職能;依法辦理在押人員及其近親屬的申訴和控告案件;對減刑、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此外,還對監管場所的安全防範情況進行檢察監督等工作。
⒎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⒏檢察技術部門負責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鑑定等工作。
⒐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