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居住證》是由居住地派出所受理。
辦理機構,法律依據,辦理程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相關說明,
辦理機構
居住地派出所
法律依據
江蘇省流動人口居住管理辦法(試行)
辦理程式
向居住地派出所申領,由縣級公安機關簽發。
申報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二、居住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契約、房屋租賃契約、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承諾時限
15個工作日
相關說明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監護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辦理時應當提供監護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與未成年人關係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