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師範大學校友會章程

《東北師範大學校友會章程》是東北師範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東北師範大學校友會(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依靠海內外校友的廣泛影響,宣傳東北師大;團結海內外校友,熱愛東北師大;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力量,共同建設東北師大。努力把東北師大建設成為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研究型綜合性師範大學。
第三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社會團體。
第五條 本會接受吉林省高等教育工作委員會、長春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5268號東北師範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加強與海內外校友的聯繫,增強友誼團結與合作,進行人才開發、知識開發、信息開發、高科技開發和國內外學術交流及文化服務。通過校友,促進學校與地方在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方面的合作。
第八條 加強與海內外校友的聯繫,共同關注、探索和促進學校的建設和發展,為學校的建設、發展籌措辦學資金。
第九條 促進各地校友會的建立和建設,協同各地校友會配合母校做好招生的宣傳、動員工作,推薦優秀學生報考東北師範大學。協同各地校友會與母校就業中心協作,為學生就業提供相應的諮詢與參考,推動和落實學生就業。
第十條 編輯出版《東北師大校友》及有關校友資料。
第十一條 統籌管理東北師大校友基金。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凡贊同本章程,在東北師範大學學習和工作過,且自己認同的國內外各界人士,以及經校友會批准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為本會會員。
第十三條 非本會會員而對東北師大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優先參加本會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2.會員的義務:履行章程、執行決議、承辦受委託的任務、積極參與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和符合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履行有關退會手續。會員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經校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每2-3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理事參加視為有效;所做決議須有參加會議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1.制定修改章程。
2.推選名譽理事長若干名、顧問若干名。決定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的人選。
3.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4.審議理事會工作。
5.通過重要決議。
6.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關,向理事會負責。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2.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和監督;
3.委任副秘書長,確認理事人選;
4.審批會員
5.對內部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進行管理,委任有關負責人;
6.建立以人、財物為重點的內部管理機構;
7.制定本屆理事會的近期和中期工作計畫;
8.召開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9.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本會日常工作由秘書長(或常務副會長)負責,下設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
第二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由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特定工作部門。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依照國家和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條 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會費。
2.校友訂閱《東北師大校友》的贊助費。
3.學校資助。
4.捐贈。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變更秩序
1.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2.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3.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終止程式
1.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理事會通過。
2.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3.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4.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國家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核准註冊管理登記之日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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