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大學章程》 是東北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東北大學章程》共九章九十四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三章治理結構、第四章教職員工、第五章學生、第六章經費、資產、產業和後勤、第七章外部關係、第八章校識色、校旗、校歌、校標、校訓和紀念日、第九章附則。
《東北大學章程》2014年1月17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6月17日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北大學章程
- 外文名:Northeastern University Charter
- 發布單位:東北大學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9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1月17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6月17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2年4月10日學校根據教育部檔案精神,成立了由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擔任主任的章程起草委員會,學校印發了《<東北大學章程>起草工作方案》,章程起草工作正式全面啟動。
2014年1月17日經教代會討論後,進一步修改完善。此後,學校召開黨政聯席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按照教代會討論意見修改後的《東北大學章程(草案)》。後經黨委全委會審定,形成《東北大學章程(核准稿)》,由校長簽發。 2014年1月學校將《東北大學章程(核准稿)》及其起草說明報送教育部核准。
2014年6月《東北大學章程》獲得教育部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9號》正式頒布,《東北大學章程》正式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9號
東北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2014年1月17日黨委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東北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6月17日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7月21日
章程內容
東北大學章程
序言
東北大學始建於1923年4月,“九一八”事變後,學校被迫遷徙。1949年3月,在東北大學工學院、理學院(部分)基礎上成立瀋陽工學院;1950年8月,定名為東北工學院;1993年3月,復名為東北大學。1960年10月,學校被中央確定為全國64所重點大學之一;1998年9月,由原冶金部屬高校劃轉為教育部直屬高校;1999年底,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1987年8月,東北工學院秦皇島分院成立(現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1997年1月,瀋陽黃金學院併入東北大學。
東北大學具有光榮的愛國主義傳統,是“一二?九”運動的先鋒隊和主力軍。在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不同歷史時期,學校培養了大批高素質人才,孕育了豐富的學術思想,取得了眾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了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高新技術企業,贏得了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形成了“愛國愛校、嚴謹治學”的光榮傳統和“獻身、求實、團結、創新”的優良校風,凝練出以“自強不息、知行合一”為核心的大學精神。
面向未來,學校將繼續遵循“教育英才”的辦學宗旨,全面提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大學功能,為把東北大學建設成為在中國新型工業化進程中起引領作用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而努力奮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東北大學(英文譯名為Northeastern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NEU)。
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經國務院確定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遼寧省人民政府和瀋陽市人民政府共建。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和監督,保障學校教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對學校發展給予政策支持,保護學校合法權益。
遼寧省人民政府和瀋陽市人民政府根據共建協定,對學校發展給予辦學條件、經費和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學校積極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名稱以及終止,須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辦學,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造就具有遠大抱負和國際視野的精英人才。
第八條 學校以國家發展戰略和社會需求為導向,堅持走以質量提升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增強創新能力,促進“產學研用”結合,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第十條 學校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按照國家政策科學制定招生計畫和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積極拓展留學生教育,穩步開展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瞄準國際學科前沿,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的需要,結合學校發展戰略,堅持質量、規模、結構、效益的協調統一,遵循有利於鞏固優勢學科領先地位、形成未來優勢學科、孕育和發展新興交叉學科的原則,依法依規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二條 學校主要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學校實行學分制。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制定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和教材建設,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學校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對於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按照規定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學校積極推動教研融合,大力倡導科學研究,鼓勵協同創新和自由探索。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推動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和社會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繼承優秀傳統文化,吸收世界先進文化,凝練特色校園文化,積極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承創新。
第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東北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依法完善和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制度,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制度。
第二十一條 學校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學校職能自主設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學校設定的各級各類組織,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學校根據需要可向校區派出機構,授權其就屬地事務進行協調、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按照權責對等、動態適應的原則,明確學校和學院(部)的許可權,賦予學院(部)相應的辦學自主權。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面向教職員工和學生的服務機構與服務體系,保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四條 學校支持和鼓勵各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依法參與學校管理。校內各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與外界簽訂合作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二節 管理體制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依法對學校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法律、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和黨委常委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常委會委員召集並主持。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和黨委常委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嚴格依照議事規則議事和決策。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認真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加強學校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設立監察委員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的決議、決定、規章制度行使行政監察職權。監察委員會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
第二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的各項職權,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上級指示決定,執行學校黨委決議,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組織實施德育工作,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做好學校管理運行的各項工作;
(三)擬訂校內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校內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及校內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總會計師)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出席校長辦公會議的人員為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方面負責人;涉及學校行政部門具體工作時,有關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校長不能出席時,可由校長授權的其他校領導主持。
校長辦公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嚴格依照議事規則議事和決策。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在招生管理、人事管理等重要工作領域,依法依規成立各專門委員會,加強管理及監督。
第三節 學術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技改革與發展等重大學術規劃,以及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
(二)審議學科點的設定及調整方案,以及學科布局最佳化、結構調整、資源整合與配置方案;
(三)審議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以及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
(四)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工作機構組織規程和學院(部)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五)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
(六)審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或機構提交的學術事項;
(七)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諮詢、審議和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校學術委員會人員組成應統籌兼顧各學科、專業方向和委員的代表性,組成人數為奇數。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由學院(部)等經民主程式推薦,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確定;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由校長提名,經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由校內專家擔任,也可聘請校外知名專家學者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確因工作需要或與工作內容密切相關,經充分醞釀溝通,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確定,可聘請若干名特邀委員參加學術委員會工作,享有學術委員會委員權利。
學校學術委員會召開會議,到會人數必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為有效。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須到會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重大事項須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一般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也可根據事項性質,採取實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二)作出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四)審查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人選;
(五)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六)評審研究生指導教師任職資格;
(七)研究、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八)審定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有關政策;
(九)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具有教授職務,一般為各學科的高水平教授,組成人數為奇數;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一般由學院(部)等經民主程式推薦,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確定,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負責研究生工作、教學工作、科學研究工作的副校長擔任。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到會人數必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為有效。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定或進行表決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須經全體委員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評估、審議和諮詢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專業設定及調整方案;
(二)審議教育教學發展建設規劃、重要教學建設和改革項目;
(三)審核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
(四)評定教學成果,指導教學評價;
(五)審議諮詢學校委託的重要教育教學事項;
(六)其他需要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由負責相關工作的副校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各學科國家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代表,以及其他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擔任,組成人數為奇數;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一般由學院(部)等經民主程式推薦,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確定;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由負責相關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副主任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學督導組組長擔任。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召開會議,到會人數必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為有效。教學指導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到會委員超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學校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教代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東北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履行職責。
學校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代表會議。會上校長向全體代表報告學校工作。學校重大事項,在決策前須提交教代會審議。
學校教代會閉會期間由教代會執委會行使教代會職權,主持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學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學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與學校教代會採用一體化的制度,即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也是教代會代表。
學校工會為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八條 共青團東北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黨委領導下,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性組織,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和學校工作任務履行職責。
學校共青團的組織體系為學校團委、學院(部)分團委(學校機關、直屬部門設團工委)和團支部。各分團委(團工委)在分黨委(直屬黨總支)和學校團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領導本部門團支部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九條 東北大學學生會是全體在籍本科生的民眾性組織。東北大學研究生會是全體在籍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民眾性組織。東北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校規校紀和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東北大學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東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校學代會),學校學代會選舉產生學生委員會,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執行由學代會賦予的職權。東北大學研究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東北大學研究生代表大會(簡稱學校研代會),學校研代會選舉產生研究生委員會,在研代會閉會期間執行由研代會賦予的職權。
第五節 學院(部)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立學院(部)。學院(部)根據需要,設立教學科研基層組織。
學院(部)實行院務(部務)公開制度。
第四十一條 學院(部)按照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許可權,具體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工作。其基本職能是:
(一)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學院(部)發展規劃;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三)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四)制定和實施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學院(部)擬聘任人員人選,並對本院(部)教職員工實施日常管理;
(五)實施本院(部)教職員工的考核、評價和績效工資分配;
(六)實施學生教育與管理;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學院(部)黨委(直屬黨總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負責學院(部)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部)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三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部)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部)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主任)定期向本學院(部)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領導班子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討論決定學院(部)發展規劃、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隊伍建設、大額資金使用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和分工由院長(主任)或書記分別主持,出席黨政聯席會議人員為學院(部)黨政領導班子成員。
第四十五條 學院(部)應成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和教學指導委員會。規模較小的學院(部)可成立教授委員會,代行上述三個分委員會的職責。
學院(部)各分委員會或學院(部)教授委員會組成人選應統籌兼顧各學科、專業方向和委員的代表性,組成人數為奇數;組成人選經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確定,報學校審批。
學院(部)各分委員會接受學校相應委員會的工作指導,教授委員會處理有關事項時接受學校負責此類事項的相應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各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院(部)級教代會在學院(部)黨委(直屬黨總支)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學校工會的指導。
院(部)級教代會執委會主持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條 院(部)分工會是學校工會的分支機構。分工會接受學院(部)黨委(直屬黨總支)的領導和學校工會的指導。
院(部)分工會為院(部)級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四十八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工程(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任務。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重要職責,為提升學校辦學水平和學術水平,促進學校辦學目標的實現發揮決定性作用。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承擔輔助教學、科研等職責,為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專業技術支撐和保障。
管理人員,承擔學校黨務、行政管理與服務等職責,組織學校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開展,為提高管理水平和辦學效能,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工勤技能人員,承擔學校教學、科研、日常運轉的重要後勤崗位的服務和保障職責。
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應當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教育職員職務聘任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等職務制度,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人員配備。
學校實施崗位管理制度與聘用制度,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工勤技能人員的職務,調整工資及津貼分配。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制定培訓制度,為教職員工業務水平提高和事業發展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法制定考核制度,對教職員工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制定收入分配製度,保障教職員工合理待遇。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優異成績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聘約的教職員工,給予相應處分。
第五十六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開展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在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的規定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獲取勞動報酬,享有福利待遇和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和愛護學生;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五)聘約規定的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維護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和職業道德。
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培育精英人才。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申訴機構,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教職員工通過工會、教代會、學術委員會等組織或其他方式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五章 學生
第六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跨學科、專業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按照國家和學校的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公平獲得其他各級各類榮譽和獎勵,以及就業指導和服務;
(六)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管理規定;
(三)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引導學生志存高遠、堅定信念,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尊敬師長、友愛同學,勤奮學習、自強不息,自由探索、開拓創新,遵紀守法、弘揚正氣,誠實守信、明禮修身,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強健體魄、熱愛生活。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申訴機構,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七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六十八條 對於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相關規定。該類受教育者依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六章 經費、資產、產業和後勤
第六十九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條 學校設立東北大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和使用學校接受海內外個人、團體捐資設立的基金,指導基金會開展募集社會捐贈資金工作。
第七十一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學校實行財務公開制度。
第七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標、校譽和其他智慧財產權。學校將校名及附屬形成的無形資產進行商標註冊,進行保護。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五條 學校成立東北大學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簡稱學校國資委)。學校國資委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審定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按照許可權審批(報備)國有資產最佳化配置整合和共享方案、國有資產使用處置方案,以及對外投資方案;代表學校履行出資人職責,行使出資人權力。
第七十六條 學校積極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發揮校辦產業在科技創新體系中的作用,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等提供支持;鼓勵和支持校辦產業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建設。
第七十七條 學校成立全額出資的資產經營公司即東北大學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在學校領導下,依法自主經營,實現學校對外投資的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條 學校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校園環境,為學生和教職員工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九條 學校積極與政府部門,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全方位合作,提升辦學水平,服務社會發展。
第八十條 學校推進與世界著名大學開展學分互認、課程互通、學位互授等形式的實質性合作辦學。
第八十一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積極性,增強學校的辦學活力,促進學校和社會的共同發展。
董事會是學校的諮詢議事機構,依其章程對學校發展過程中的重大戰略和決策問題進行審議和諮詢。
董事會成員由政府代表,知名人士,著名學者,支持學校辦學的企業、科研機構和學校領導代表等共同組成。
第八十二條 學校設立東北大學校友總會,鼓勵和支持海內外校友成立具有屆別、專業、行業、地域特點的基層校友會。學校積極發揮校友會的橋樑紐帶作用,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勵校友參與和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幫助。
第八十三條 學校依法依規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八章校識色、校旗、校歌、校標、校訓和紀念日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識色為藍色(C-100,M-70)。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旗顏色為校識色,旗面左上角是校徽,中間是張學良題寫體白色中文校名。
第八十六條 《東北大學校歌》由劉半農作詞、趙元任作曲、呂遠改編。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標為雙圓套圓形徽標。其顏色為校色藍和白兩色;中間是由山水組成的圖案,以白山黑水代表學校所處的地域;雙圓間上方為張學良題寫的“東北大學”校名;下方有“1923”字樣,代表學校的建校時間;左右兩側分別為“NORTHEASTERN”和“UNIVERSITY”。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訓是“自強不息知行合一”。
第八十九條 學校建校紀念日為4月26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條 本章程的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校黨委會審定。修訂案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須由學校重新發布。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學校制定的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
第九十二條 秦皇島分校作為學校的組成部分,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相對獨立辦學,在本章程框架下自行制定章程。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在學校黨委會。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