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東北大學自張學良當校長時期就開始重視校友工作。1933年4月9日,東北大學在全國率先成立大學校友總會。隨後,上海、武漢、青島等地相繼成立校友分會。1934年,東北大學南京校友會成立,校長張學良將軍親自來到校友會成立大會會場,向在南京政府和南京市工作的50多位東大校友講話。要求東大校友要時刻想念東北家鄉,時刻想念東大校園。
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初,在台灣的500多位東大校友成立東北大學旅台校友會,他們在加強兩岸交流和促進祖國統一大業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八十年代中期,北京、瀋陽、長春、美國,也包括大連校友會相繼成立,東北大學老校友們上下奔波,為東北大學恢復校名做出了重要貢獻。
1993年8月東北大學校友總會成為首批,也是迄今為止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僅有的24所大學校友會之一。經過十年的發展,東北大學在海內外已經有地區性校友會近70 個,其中包括美國、英國、日本、澳大利亞、新加坡、紐西蘭、越南、台灣和港澳地區等9個國家和地區的校友會。2001年和2004年,東北大學北京校友會先後兩次被北京市評為省級先進社團。2003年錦州校友會也被錦州市政府評為先進社團。校友會在團結當地校友,加強校友與母校的聯繫,熱情為校友服務,宣傳東北大學,擴大母校在的影響,充分利用母校的人才和科技優勢為所在地區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貢獻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深受當地校友和所在地區政府的歡迎和肯定,發揮著其他社會團體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李樹文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
劉振華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
顧問
楊佩禎 東北大學原副校長
會長
副會長
熊曉梅 東北大學黨委副書記
楊明 東北大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張國臣 東北大學校長助理
秘書長
李鶴 東北大學校友總會辦公室主任
副秘書長
徐峰 東北大學校長辦公室主任
王輝 東北大學學生工作處處長
劉宏林 東北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
於福曉 東北大學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處長
張皓 東北大學學生指導服務中心主任
王曉英 東北大學校友總會辦公室副主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東北大學校友總會”,英文譯名為“THE ALUMNI GENERAL ASSOCIATION OF THE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英文縮寫為 “AGANEU” ( 以下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是由東北大學各地區校友會及校友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全國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積極聯誼和團結海內外東北大學校友,發揚東北大學的愛國主義光榮傳統和“獻身、求實、團結、創新”的優良校風,增進友誼,促進交流,擴大東北大學在海內外的影響,為促進東北大學的發展和校友所在地區的經濟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掛靠單位——遼寧省瀋陽市東北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開展信息交流。宣傳母校的發展變化和校友業績,交流人才和科技需求信息。
(二) 提供諮詢服務。協助學校與校友及校友所在企業、地區開展科研和人才培養合作,反映校友及用人單位對學校辦學的意見和建議。
(三) 推廣科技成果。通過各地校友會和校友個人推廣東北大學的先進科技成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校友所在單位和地區的經濟建設服務。
(四) 促進祖國統一。加強與海外校友的聯繫,通過開展學術交流,增進了解和友誼,為實現祖國統一大業做貢獻。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含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即各地區或單位的東北大學校友會,個人會員即東北大學校友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東北大學、原東北工學院、原瀋陽黃金學院學習和工作過的
各類學生、教職員工、兼職(客座、名譽)教授;
(二) 由東北大學校友組成的各地區校友會;
(三) 擁護本會的章程;
(四) 自願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辦公室代表理事會發出正式入會通知。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 關心母校的發展,積極為母校做貢獻;
(四) 對母校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和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有較高的威信和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 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並繼續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辦公室,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款;
(三) 學校行政撥款;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的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3年9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