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下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旗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旗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旗救災工作規劃,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上報和發布災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全旗救災捐贈工作;承擔減災方面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全旗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牽頭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工作;按照法定程式開展對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工作;制定和實施敬老院建設規劃;擬定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辦法;擬定困難大學生救助方案。
(五)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城鎮“三無”和城市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護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加強婚姻、收養、殯葬等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旗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負責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政府駐地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八)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
(九)擬定全旗退役軍人和轉業士兵的接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旗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負責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工作。
(十)制定全旗社會工作人才規劃,指導和推動全旗社會工作發展。
(十一)承辦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杭錦旗民政局內設機構8個:辦公室、社會工作股、救災救濟股、社會救助股、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公室、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優撫安置股。
下設機構
杭錦旗民政局下屬機構3個,即獨貴塔拉中心敬老院、四十里梁中心敬老院、殯葬事業管理所,其職能職責為:
(一)獨貴塔拉中心敬老院:認真貫徹執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全面落實五保供養政策;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弘揚救助精神,為五保戶、孤兒、“三無”人員、家庭無力照管老人以及其它自願有償收養的對象提供收養服務;組織發展院辦經濟,不斷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保障五保老人的合法權益,負責集中供養五保老人的“衣、食、住、醫、葬”等生活問題。
(二)四十里梁中心敬老院:認真貫徹執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全面落實五保供養政策;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弘揚救助精神,為五保戶、孤兒、“三無”人員、家庭無力照管老人以及其它自願有償收養的對象提供收養服務;組織發展院辦經濟,不斷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保障五保老人的合法權益,負責集中供養五保老人的“衣、食、住、醫、葬”等生活問題。
(三)殯葬事業管理所:貫徹執行國家殯葬法規和政策,負責殯葬管理工作,制定規劃,指導、監督和規範宣傳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