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錦旗審計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審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研究制定全旗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起草全旗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實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出具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旗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承擔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實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結果的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旗人民政府提交年度起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旗人民政府委託向旗人大常委會提出旗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旗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經旗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涉及國計民生等重大審計項目向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蘇木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1.旗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旗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蘇木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自治區和市、旗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旗本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的財務收支。
4.旗人民政府和以旗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旗所屬國有企業、旗人民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旗人民政府管理和社會團體受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市審計局授權審計的其他審計事項。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旗各部門、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旗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對使用國家資源、資金和貸款,或與國家稅收有關的其他單位進行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旗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業務交流。
(十)承辦旗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杭錦旗審計局成立於1983年12月,現有辦公室、法制股、財政審計股、行政事業審計股、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政府投資審計股、總審室、審計信息網路股共9個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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