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錦旗國土資源局

杭錦旗國土資源局

杭錦旗國土資源局,是杭錦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錦旗國土資源局
  • 上級單位:杭錦旗人民政府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根據《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錦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6號)檔案精神,設立杭錦旗國土資源局,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頒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
(四)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職責。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五)接管市局下放的開採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審批權。
(六)接管市局下放的除煤礦露天開採臨時使用集體土地審批許可權外的其他臨時用地審批權。
(七)取消由市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八)承接市級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國土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旗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審核,指導、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總體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等國土規劃。
(三)監督檢查蘇木、鎮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利用、礦產規劃的執行情況;指導全旗國土資源來信來訪案件的辦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政策,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利用的監督工作。
(五)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
(六)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國家標準,指導、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制度。會同農牧業部門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旗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依法實施全旗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監測土地市場動態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測和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並進行依法查處,承擔須經上級審批的各類用地、礦業權審批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查登記報批和管理許可權內的採礦權出讓審批發證和轉讓、抵押初審;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查報批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管理地勘成果;負責礦泉水、地熱水的開採管理。
(九)組織編制旗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實施測繪行業管理,進行測繪資格初審和報批工作。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地質環境;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安排並監督檢查財政撥款的各類專項經費和其它業務經費。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技術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負責對蘇木、鎮國土資源所領導班子的管理,指導全旗國土資源幹部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旗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國土資源局設7個內設機構,即:辦公室(紀檢監察室)、政策法規股、規劃測繪股、地籍管理股、用地股、礦產資源與地質環境管理股、耕地保護股。
(一)辦公室(紀檢監察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接待、督查、保密、保衛、後勤、機關財務、綜合業務與協調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和工資管理,負責對蘇木、鎮國土資源所領導班子和職工幹部的人事管理;編制全旗國土資源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旗國土資源目標考核的組織實施和評價工作,負責局直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稱評聘;會同人事部門做好行業職稱評審呈報、審核工作;負責組織行業技術工人技術等級培訓和考評工作;負責組織局機關公務員及各直屬單位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全旗基層國土所的標準化建設。
組織擬定有關財務制度,對直屬機關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財政撥給的各類專項經費和其他業務經費的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稽查;管理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投資工作;負責專項資金管理、部門預決算、系統審計工作,指導蘇木、鎮國土資源所國土收益的管理工作。
宣傳黨的紀律和黨風廉政建設,貫徹落實廉政建設責任制。貫徹執行黨內監督條例,完善監督機制,落實監督制度。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審批中依法行政的情況;監督檢查重大項目審批、大額資金使用、幹部任用的情況;監督檢查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工程項目招投標、征地拆遷、政府採購、收支兩條線的情況;監督檢查局務會議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政風行風建設情況。查辦或協助有關部門查辦工作人員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案件、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和工作人員過錯責任。接待反映工作人員黨風廉政和行政效能方面的來信來訪,負責調查落實並回覆信訪人。監督財務使用情況,堅持厲行節約。抓好乾部職工作風建設。
(二)政策法規股
研究擬定全旗國土綜合開發整治、土地供應、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保護、測繪管理的辦法和措施;對國土資源行政管理及測繪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宜;負責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辦理來信來訪,指導下級國土資源部門信訪工作;組織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方面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擬定國土資源和測繪執法監督及違法案件查處辦法,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行為、礦產開採、地質勘查及測繪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承擔對全旗國土資源系統執法人員的執法監督工作。
開展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土地衛片調查統計衛星遙感監測時段監測區內實際占用的新增建設用地、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情況。調查統計衛星遙感監測時段監測區域內的違法用地、違法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情況。分析違法用地、違法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成因和深層次綜合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改進管理的建議。制定工作方案,做好衛片判讀、資料收集等前期準備工作。結合衛星遙感監測成果組織圖斑核查、圖斑甄別、分類統計、數據整理、資料建檔工作。嚴格按照工作流程、政策與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做好圖斑核查工作,審核轄區內土地衛片執法檢查數據和分析報告。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及時糾正,並及時上報檢查工作進展情況,負責組織協調耕保、利用、地籍、報批中心、監察大隊、國土所等相關股室,配合衛片執法檢查的相關工作。
(三)規劃測繪股
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礦產資源保護利用、地質勘查、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基礎測繪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和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擔基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監督管理全旗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組織國土資源科技合作和對外交流;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組織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審查測繪單位資格和測繪任務登記;組織編制旗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並負責實施管理;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審核地圖編制和出版工作;指導保護測量標誌,組織測繪單位年度檢查工作。
(四)地籍管理股
貫徹執行地籍管理辦法和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及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並擬定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及權屬管理辦法,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五)用地股
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及臨時用地管理等辦法,會同農牧業部門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指導農區集體非農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承擔須經上級審批的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監督執行農區用地特殊保護、農地轉用管理辦法,實施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
履行全旗範圍單獨選址用地、分批次城鎮建設用地項目組件、審核、報批工作。
(六)礦產資源與地質環境管理股
依法進行沙石粘土採礦權出讓審批登記發證;依法調處重大採礦糾紛;按規定審查礦權評估機構從事礦業權評估的資格,初步審查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組織採礦權年度檢查工作。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認定、占用登記、統計管理工作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承擔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對地質勘查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勘查成果;依法審查對外合作區塊;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組織認定並管理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礦業遺蹟保護區,組織探礦權年度檢查工作。
協助上級部門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認定、占用登記、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對地質勘察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預案;承擔建築用砂、石、粘土資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認真執行上級政府各項規定,做到應徵不漏,足額徵收;監督檢查各礦山企業的網上申報情況;依法開展礦山企業繳納資補費情況的稽查工作;負責礦產資補費各項數據的統計和報表工作。
(七)耕地保護股
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土地整理等有關規定;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負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開展土地開發整理調研,參與擬定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辦法、土地開發整理技術標準和全旗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編制、開展全旗耕地後備資源調查,負責旗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的建立。編制全旗土地開發整理年度工作計畫,對蘇木鎮年度土地開發整理申請立項項目進行審查。承辦納入旗級立項管理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組織與實施管理;組織旗級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規劃設計、工程投資預算,並履行審查職責,對批准施工項目進行指導、檢查,協助自治區、市土地整理中心,組織實施我旗境內國家、自治區和市級立項管理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負責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專項資金和參與土地開發整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參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畫的編制;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投資和引資工作;協助搞好各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施工的招投標工作,並對中標施工單位進行組織、管理及協助監理單位搞好工程施工中的質量檢查監督。

人員編制

旗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領導職數一正二副。
另核定機關後勤工作人員事業編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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