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錦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6號)精神,設立杭錦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根據《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錦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6號)精神,設立杭錦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杭錦旗建設局負責的城市公共運輸管理職能劃入杭錦旗交通運輸局。
(二)負責組織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推廣套用,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三)承接上級業務部門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取消市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管理和城市規劃建設、村鎮規劃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建築裝飾裝修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及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出全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旗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城鄉規劃、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旗城鄉規劃政策;負責起草制定有關城鄉規劃、規劃管理的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參與全旗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縣域規劃區內城市基礎設施規劃的擬定,負責中心城區建設項目及全旗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審查、審批,按程式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各項建設工程批後跟蹤檢查工作,組織建設工程驗線,市政工程覆土前及隱蔽工程測驗,外裝修封頂等各階段的測驗工作,負責查驗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組織規劃驗收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督促、收繳各類城建檔案,並對違反檔案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負責城市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和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初審上報。
(三)負責全旗住房保障和房地產業管理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旗城市建設、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規章制度、改革方案並監督實施,主管城市市政、環衛、園林綠化、市容、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公用企業特許經營管理的行政許可和城市建設過程中的監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市政道路、橋樑、環衛、園林綠化、公用管線(供水、排水、燃氣)等城市基礎設施重點工程項目的立項審查、報批、投融資、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參與全旗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審查。
(五)擬訂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政策,負責研究和制訂全旗村鎮建設的產業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和參與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指導建制鎮、集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受災地區的村鎮重建和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村鎮遷建工作。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對全旗範圍內的建築活動(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全旗建築活動;監督、實施和審批工程報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勘察設計質量、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契約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政策、法律、規定並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建設各項標準及規範;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監督實施工程抗震設計規範。
(七)擬訂建築業改革與發展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監督責任。貫徹執行建設系統應急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及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運營安全的監督工作;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牽頭督查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落實自治區、市、旗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旗新建建築節能管理、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套用及建設科技管理和推廣工作等。負責組織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推廣套用,負責徵收和使用管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審核有關項目,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新型牆材統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新型牆體技術改造和示範項目等。
(九)負責建築業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企業、商品混凝土企業和招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中介服務機構及城市園林綠化企業、給排水企業資質、燃氣經營企業、燃氣器具安裝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註冊管理;負責旗外建築業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招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中介服務機構和園林綠化企業、燃氣經營企業的入境備案管理。
(十)組織指導全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規範性檔案審核工作和從業資格、職業技術的培訓、考試、鑑定、崗位資格證書的綜合管理,擬定教育培訓規劃和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城建檔案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旗城建檔案工作的各項管理規定;對全旗各類工程檔案、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進行收集、整理、鑑定、統計、保管,利用全旗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和有關資料,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經濟發展服務。
(十二)負責全旗城鎮管理監察工作,制止和糾正城鎮市政工程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市容市貌的違法違章建設。
(十三)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人民防空建設的方針、政策;制定本地區人民防空建設規劃;依法開展人民防空指揮,組織進行信息網路、通信警報、防護工程、疏散基地建設,組織開展人民防空防災宣傳教育,依法組建民眾防空組織和志願者隊伍;
(十四)承辦旗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起草局發重要文稿並負責局發檔案的核稿工作;負責有關會議的組織協調、籌備工作;承擔機關規章制度建設、文電處理、會務、機要、信息、保密、信訪、綜治、文書檔案等工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保衛、保密、文檔管理工作;負責督查督辦重要工作事項,組織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組織局屬單位的公益活動;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勞資、統計、機構編制、檔案管理和老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培訓以及後備幹部培養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考核評聘、繼續教育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等級評定工作;負責系統黨群工作。
(二)城鄉建設股
依據有關城市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旗城市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主管城市市政、環衛、市容、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城市建設過程中的監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市政道路、橋樑、環衛、公用管線(供水、排水、燃氣)等政府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重點工程建設工作;負責全旗城市排水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鎮區單位或個人占用挖掘城市主幹道路的審批、鎮區河道內挖砂取土或臨時性利用灘地的審批、鎮區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城區臨河建築的建設審批、在城區修建跨河、穿河、穿堤的建築物及設施的審批、依附城市道路橋樑建設各種市政公用管線審批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旗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中長期計畫、規章制度、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負責城市供水、燃氣等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特許經營管理和城鎮供熱、燃氣企業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運營的安全監督工作。負責全旗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竣工驗收;參與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擬訂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政策,負責研究和制訂全旗村鎮建設的產業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建制鎮、集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危房改造;監督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管理工作;抓好小城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地區的村鎮重建和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村鎮遷建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村鎮道路、橋樑、環衛、園林綠化、公用管線(供水、排水、熱力、燃氣)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初審和指導工作。
(三)工程建設股
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旗建築活動和執法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建築市場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擬訂規範工程報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建設施工和監理契約、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綜合管理本地區建設工程質量和工程監理工作,組織參與本地區重大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與本地區建設工程項目質量評優工作;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招標投標、施工和監理契約、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監理、招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中介服務機構和檢測試驗資質的初步審查和從業人員的管理;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工程建設地方性定額、標準、造價和技術規範、規程。負責工程造價監督管理。
(四)綜合業務股
擬訂全旗建築裝飾裝修行業改革與發展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市外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入境備案管理;負責建築業裝飾裝修執業人員註冊管理;指導建築裝飾裝修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並監督實施技術標準;組織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新技術示範工程和施工法報批;負責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安全生產許可並實施施工安全監管;參與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應急求援;負責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及動態監管;負責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參與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招投標管理工作;負責全旗建築裝飾裝修市場監督管理、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綜合管理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負責全旗工程建設技術規程、規範、標準設計的推廣和實施。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查,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施工圖審查進行監管;參與全旗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資質管理和勘察設計諮詢業執業資格註冊工作,市外勘察設計單位入境備案管理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五)建築節能管理股
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組織實施建築新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計畫,負責節能專項資金安排;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負責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並實施新技術、新產品的登記備案管理;負責組織建築節能專項驗收管理;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
(六)安全監督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的法律、法規、條例、方針政策;對全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監督檢查全旗範圍內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受理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制定本旗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負責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負責全旗或專業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
人員編制
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名,其中:領導職數一正五副。
另核定機關後勤工作人員事業編制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