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促進辦法

《杭州市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促進辦法》是杭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促進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杭州市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促進辦法
第一條 為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醫療、養老、護理服務需求,推進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開展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是指利用信息技術,整合部門資源,以醫療護理康復為基本內容,拓展日托及機構養老健康服務內涵,根據居民不同需求,提供連續、綜合、有效、個性化的醫療、養老、護理一體化的健康服務。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將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保障其與社會經濟同步協調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醫療、人力社保、民政等方面的政策和資源,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服務事業經費,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協調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改革。
第五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制定實施本市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的配套政策和管理規範。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衛生計生、人力社保、民政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與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空間布局與利用相關的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民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參與各項居家養老服務,積極支持醫療資源進入各類養老服務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推動實現醫養護一體化。
市電子政務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部門間醫養護一體化政務數據資源的共享工作,依託全市電子政務平台,為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提供數據保障。
財政、人力社保、物價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整合資源,共同做好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設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體系應當統籌利用各種資源,促進均衡發展,注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滿足社會多樣化、多層次需求。
開展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應當立足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基本需求。參保人員與基層醫療機構建立契約服務關係的,在享受預約轉診服務和簽約服務優惠等政策的同時,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分為以下類型:
(一)家庭型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以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機構為主體,其他醫療機構和養老服務機構為支撐,開展基本公共衛生、醫療服務和生活照料指導為主的基本型服務,重點是開展健康管理、慢病管理和家庭病床等服務;
(二)日托型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養老服務機構內,為日托型老年人群提供康復護理、醫療等服務;
(三)機構型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在養老服務機構、護理機構內,為老年人群提供康復護理、醫療等服務。
第八條 開展家庭型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逐步建立疾病分診機制。具有本市戶籍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自願與所在社區基層醫療機構的全科醫生簽訂服務協定,在簽約全科醫生處首診,接受“社區首診、雙向轉診、康復回社區”的分級診療服務。
前款所稱服務協定應當包含服務內容、方式、期限、雙方權利義務、信息保密等內容。簽約服務費由市、區財政和個人按比例共同承擔。
第九條 家庭型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由全市統一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各醫療機構個性化服務組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全科診療、家庭病床、雙向轉診等基本醫療服務;
(三)健康管理、健康評估服務;
(四)根據簽約人員個性化需求,各區結合實際增加的特需服務項目。
第十條 開展日托型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由醫療機構與符合條件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養老服務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將其作為醫療機構的延伸服務點,通過家庭及個人購買服務的形式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相關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 開展機構型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由醫療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合作,通過新設、協定、引進、轉型、增設等形式促進醫療衛生資源進入養老服務機構。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依法設定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各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計生、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由基層醫療機構全科醫生、全科護士和其他衛技人員組成的醫療服務人員隊伍,社區助老員、養老護理員、康復協調員等組成的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家政服務員、健康管理師、志願者等組成的社會服務人員隊伍,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為醫養護一體化提供人員保障。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在崗醫務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為推進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提供醫療衛生人才資源。
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居民健康服務綜合信息網,整合衛生計生、民政、人力社保、市場監管等部門網上健康便民服務資源,提供網上預約、網上查詢、網上諮詢等內容的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居民健康服務綜合信息網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居民個人信息安全。
第十四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資料庫,歸集居民從出生到死亡的健康信息和醫療業務相關數據,建立和完善市、區兩級衛生信息平台。
市民卡服務機構應當立足居民需求,以市民卡為載體,做好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其他社會服務提供方、個人之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轉診結算等相關信息技術服務,實現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一卡通。
第十五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衛生業務網路建設,實現跨區域、跨醫療機構的信息共享。各區人民政府與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運用遠程醫療技術為基層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撐和會診服務,促進優質醫療資源共享。
第十六條 市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完善相關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完善家庭病床等相關管理制度,探索轉診結算新模式,引導首診在社區、住院病人和康復病人雙向轉診,推動建立分級診療、門診雙向轉診體系。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鄉困難人員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醫療救助。
第十八條 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項目根據簽約服務對象的健康評估情況和實際需求,由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由市人力社保、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支持政策。在符合家庭診療服務相關規定和確保醫療安全的前提下,對有需求的簽約居民可以增加醫療衛生服務內容及服務次數。
市價格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其他個性化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由簽約服務雙方約定。
第十九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工作規範和績效考核機制。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科醫生簽約服務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全科醫生開展簽約服務。
簽約居民數量和構成、門診工作量、服務質量、居民滿意度以及居民醫藥費用控制等項目納入全科醫生績效考核內容,並與社區基層醫療機構績效工資水平和總量掛鈎。
第二十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公益性建設標準與考核體系,加強公立醫療機構的公益性建設,合理分配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建立人文關懷的醫患模式。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二十一條 衛生計生、人力社保、民政、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等,對涉及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工作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和患方之間因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引發醫療糾紛爭議的,應當通過自願協商、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申請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醫療糾紛。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的醫養護一體化智慧醫療服務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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