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中標產品採購管理辦法(試行)

主要描述杭州市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中標產品採購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中標產品採購管理辦法(試行)
  • 主要描述:杭州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中標產品
  • 簡介:中標產品的採購及供應管理
  • 結算:積極提倡網上信用結算
主要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中標產品的採購及供應管理,第三章 中標產品的缺貨處理,第四章 中標產品的缺貨替補與退貨,第五章 中標產品價款和代理費支付,附則,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市(區)級醫療單位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的採購管理,規範採購行為,參照國家六部委《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若干規定》(衛規財發[2004]320號)、浙江省九部門《關於規範完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03]70號)的精神,結合我市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招標採購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列入杭州市(區)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集中招標採購範圍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參與投標的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中標企業)及代理機構。

第二章 中標產品的採購及供應管理

第三條 所有中標產品及備案採購產品的採購和供應均應通過浙江醫藥電子商務系統進行,實行網上交易。
第四條 除本辦法另有條款規定的產品以外,醫療機構採購非中標品種,向非中標的生產或經營企業採購中標品種,將予以通報;中標企業未按缺貨替補程式向醫療機構供應非本企業中標品種,一經發現、查實,將記錄在案,並在浙江醫藥電子商務系統上公布,作為企業不良記錄,三次以上取消其供貨及下次投標資格。
第五條 中標企業應指定專管人員負責處理醫療機構的要貨信息。醫療機構在工作時間內傳送的要貨信息,應及時確認並回復。中標企業應嚴格執行與醫療機構簽訂的中標產品契約,滿足醫療機構的採購,切實做到一般品種二十四小時,非常用耗材四十八小時,急救耗材最遲四小時配送到位,認真履行相關地伴隨服務,並保證該產品的質量。
第六條 代理機構應建立網上訂單催促制度。醫療機構在工作時間和節假日發出的各種要貨信息,代理機構應建立網上訂單催促制度,確保中標企業及時供貨。

第三章 中標產品的缺貨處理

第七條 缺貨是指醫療機構常用品種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向中標企業發出要貨信息,中標企業未能回響並按契約要求及時供貨的情形。中標企業對醫療機構同一品種規格中標產品相隔五個工作日以上的兩次訂單不能滿足供應,為短期缺貨;中標企業某一品種規格中標品種連續一個月及以上不能供貨,為長期缺貨。
第八條 缺貨責任應區分耗材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的責任。
(一)下列缺貨情形,由生產企業承擔責任:
1、生產企業違反與經銷企業簽訂的供貨契約有關條款,不按時供貨的;
2、生產企業因非不可抗力(如重大自然災害、國家明令停產)停止中標產品生產的;
3、生產企業對本企業的同類中標產品,在價格相對較高的地區有貨可供,價格相對較低的中標地區缺貨的;
4、杭州市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招標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發布的其它屬生產企業原因所致的缺貨情形。
(二)下列缺貨情形,由經營企業承擔責任:
1、因經營企業未能及時與生產企業簽訂供貨契約而造成缺貨的;
2、經營企業及其配送機構因非不可抗力而不履行配送責任造成缺貨的;
3、招標辦發布的其它屬經營企業原因所致的缺貨情形。
第九條 中標企業缺貨行為將記入不良行為資料庫,作為杭州市(區)耗材招標採購對企業信譽、服務項目等的評分依據之一。招標辦按季公布因缺貨被列入不良行為資料庫的中標企業名單。
第十條 代理機構應按月公布各中標企業的供貨、訂單回響情況和醫療機構採購金額排序表,報杭州市耗材招標採購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中標產品的缺貨替補與退貨

第十一條 凡因中標企業原因造成缺貨的,醫療機構可依照下列替補程式,採購中標產品外的其它產品。
1、短期缺貨的,醫療機構可憑浙江海虹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網上採購平台的缺貨記錄,報招標辦批准,實行備案採購;若該產品為獨家中標品種,經招標辦同意,可根據需要自行採購。短期缺貨情況下的該品種替補採購量原則上不得大於該品種全年採購量的10%。
2、長期缺貨的,經招標代理機構及招標辦核實後,取消該品種供貨資格,招標辦公室根據需要決定該產品重新招標或備案採購。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購入中標產品後,因產品質量問題要求退貨的,中標企業應及時予以退貨;屬假冒偽劣產品的,應立即向工商或藥監部門報告,由工商或藥監部門按國家有關法規予以處理;非因產品質量問題要求退貨的,必須在到貨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且產品的剩餘質保期應在6個月以上,原則上中標企業應予以退貨。超過有效期的產品一律不準退貨。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的退貨工作必須通過浙江醫藥電子商務系統進行。

第五章 中標產品價款和代理費支付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在產品到貨後90天內支付價款。
第十五條 積極提倡網上信用結算。醫療機構、中標企業、銀行和代理機構可通過簽訂協定,實施產品價款網上信用結算。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價款發生困難的,經與中標企業商議,可延期付款,原則上醫療機構未按期付款的訂單價款總額小於單位該訂單價款總額的10%,且未按期支付該中標企業的價款總額小於單位季度採購總額的20%。醫療機構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20天。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單張訂單付款期限超過120天的,或按訂單生效時間計算,對某中標企業超過90天未付款的訂單累計金額大於單位當季度採購總額10%的,或對某中標企業20%以上訂單超過90天付款的,將被錄入不良行為資料庫。代理機構在浙江醫藥電子商務系統中按季公布未按期付款的列入不良記錄醫療機構名單。
第十八條 中標企業應按規定及時支付產品招標代理服務費(含網上採購服務費)。產品招標代理服務費按季結算,每季的季後10天內,中標企業與代理機構進行網上交易總量的核對,並結清上季應付的代理服務費。
第十九條 中標企業無正當理由不支付代理服務費,或超過支付期限二個月以上未支付款項的,作為不良行為在浙江醫藥電子商務系統中予以公示;中標企業連續兩次出現代理服務費拖欠行為,或季度代理服務費超期一個季度及以上支付的,將被錄入不良行為資料庫。
第二十條 代理機構應認真做好網路維護和醫療機構、中標企業網上訂單回響及催促工作,確保網上交易順利實施。因網路故障或維護不當造成的供貨不及時,由代理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附則

本辦法由杭州市醫用耗材及檢驗試劑集中招標採購辦公室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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