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範圍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
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
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
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決議決定
一、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二、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的任免,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市監察委員會委員的任免,採用按表決器的方式進行表決。
三、通過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市人大常委會頒發任命書。任命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委託的副主任頒發。市監察委員會委員的任命書,也可以委託市監察委員會主任頒發。
四、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任命後,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市監察委員會委員任命後,由市監察委員會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五、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項,參照適用《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主任
陳擎蒼
副主任
張振豐、陳建華、鄔月培、張慧娟、朱華
委員
胡紹平、沈海軍、金偉、方順才、鐘髮根、俞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