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眾逐級上訪制度的規定

杭州市民眾逐級上訪制度的規定,共二十七條內容,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來訪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來訪工作的正常秩序,及時、正確、就地處理來訪事宜,根據《浙江省信訪處理規定》,結合杭州市的實際情況而制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民眾逐級上訪制度的規定
  • 發布時間:1995年6月30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適用地區:杭州市
簡介,內容,

簡介

(1995年6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內容

第一條 為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來訪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來訪工作的正常秩序,及時、正確、就地處理來訪事宜,根據《浙江省信訪處理規定》,結合杭州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來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代表(以下統稱來訪者),通過走訪或書信形式,向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主管單位、派出機構(以下統稱來訪受理部門)反映情況,提出要求,請求處理,以及對處理意見不服請求複查的活動。
第三條 來訪者依法進行的來訪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來訪活動實行逐級上訪制度。
來訪者應當根據來訪的問題性質和內容,首先到對該問題有直接處理責任的機關、部門和單位設立的來訪接待室(以下稱直接責任來訪受理部門)反映,由其在規定期限內處理,並答覆來訪者。
來訪者對直接責任來訪受理部門的處理意見不服或者對其答覆不滿意的,方可持直接責任來訪受理部門簽署的意見向上一級來訪受理部門反映,請求複查,由上一級來訪受理部門處理並作出答覆。
第五條 來訪者來訪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逐級上訪,不得越級上訪;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
(三)愛護公共財物,尊重社會公德;
(四)尊重來訪受理部門工作人員,遵守來訪受理部門工作秩序及社會秩序;
(五)服從來訪受理部門的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處理意見。
第六條 反映群體意願的來訪,應當推選代表進行。代表人數一般為1至3名,最多不超過5名。
第七條 來訪受理部門辦理來訪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來訪事項的性質、類型,按行政區域、部門、行業,分級負責,歸口辦理;
(二)就地解決;
(三)實事求是,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處理;
(四)尊重上級來訪受理部門的複查意見。
第八條 直接責任來訪受理部門對於受理的來訪事項,應根據問題的性質、內容和解決的條件分別處理。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應予以解決;對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無具體規定而實際又需要解決的,應酌情予以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應當說明情況或向上級報告請求協助解決;對提出過高或無理要求的,應予以解釋說服或批評教育。
直接責任單位已分設、合併的,由分設或合併後承擔其職責的單位受理;已撤銷的,由其上級單位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
第九條 直接責任來訪受理部門對來訪者反映的問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完畢,並將處理意見通知來訪者;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個月。需要轉辦的,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責任部門辦理,並履行相應轉辦手續,承辦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月內結案並上報處理結果;如到期不能結案上報的,應當向交辦部門報告辦理情況並說明原因,提出延長結案期限的請求。
第十條 來訪受理部門對於受理的來訪事項處理有困難的,可以報告同級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請求協助解決。
第十一條 來訪受理部門辦理完來訪事項(包括來訪事項複查,下同)並答覆來訪者後,應填寫《民眾逐級上訪處理意見單》(以下稱《處理意見單》)一式三份,一份交來訪者,一份報告上一級部門(複查意見送下級來訪受理部門),一份由本來訪受理部門保存。
第十二條 來訪者對來訪受理部門的處理、答覆意見表示同意的,應在《處理意見單》上籤署意見,即為上訪終結。如對處理意見不服或對答覆意見不滿意的,來訪者可持《處理意見單》向其上級來訪受理部門反映。
第十三條 來訪者對直接責任來訪受理部門逾期不處理向上一級來訪受理部門反映要求處理的,上一級來訪受理部門應責成直接責任來訪受理部門予以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送上一級來訪受理部門。
第十四條 來訪者對直接責任來訪受理部門的處理意見不服或對答覆意見不滿意,向上一級來訪受理部門反映要求複查的,上一級來訪受理部門應仔細了解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認真複查,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複查完畢,並答覆來訪者。
上一級來訪受理部門經複查,確認直接責任來訪受理部門處理答覆意見並無不當的,應當予以維持,答覆來訪者,並做好來訪者的思想工作;直接責任來訪受理部門處理答覆不當的,應責成其在1個月內重新處理或糾正;並答覆來訪者。
直接責任來訪受理部門對上一級來訪受理部門意見置之不理的,上一級來訪受理部門應立案處理,並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處理完畢,答覆來訪者。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五條 上一級來訪受理部門處理完來訪反映的問題並答覆來訪人後,應按第十一條規定填寫《處理意見單》,來訪者可按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來訪者對上一級來訪受理部門的複查意見不服或者不滿意,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實和理由,原承辦部門和上級來訪受理部門一般不再處理。
第十七條 來訪者來訪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問題,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來訪受理部門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受理。對兩個以上行政區或者行政區與上級部門都有處理責任的問題,由最先受理單位受理。對受理有爭議的問題,可以報請共同上級來訪受理部門協調、指定受理或者直接受理。
第十八條 下列來訪,來訪受理部門可不予受理,但應當做好解釋、諮詢、疏導、教育等工作:
(一)越級上訪的;
(二)重複上訪的(其他來訪受理部門已經受理);
(三)未推選代表,聚眾反映群體意願或者推選代表人數超過5名的;
(四)無下級來訪受理部門出具的《處理意見單》而請求複查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通過調解、仲裁、複議、訴訟解決的;
(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第十九條 屬於以下內容之一的來訪,不受本規定的逐級上訪制度的約束;
(一)揭發舉報和控告;
(二)重要的情況反映或批評、建議
(三)知名人士的上訪;
(四)重大、緊急突發事件;
(五)其他特殊問題。
第二十條 屬於以下內容之一的來訪,來訪受理部門應當告知來訪者向相應的機關或部門反映:
(一)應由法務部門處理的問題;
(二)可通過仲裁程式處理的問題;
(三)屬於行政複議管轄的問題;
(四)可通過調解解決的問題;
(五)其他不應由信訪部門處理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來訪受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應當受理的來訪事項不予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來訪事項拖延辦理,以致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受理的來訪事項辦理完畢後不給來訪者出具《處理意見單》造成後果的;
(三)對上級來訪受理部門提出的來訪事項複查意見拒不接受的。
第二十二條 來訪受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漏登記、漏報告或者故意不登記、不報告來訪者反映的重要情況的;
(二)泄露來訪事項中涉及的國家秘密或者將來訪者的隱私擴散造成後果的;
(三)丟失、隱匿、毀棄來訪材料的;
(四)將來訪者提供的揭發、舉報材料轉交給被揭發、舉報人,或者將揭發、舉報材料內容和來訪者姓名泄露給被揭發、舉報人,致使來訪者遭受打擊報復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五)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來訪者進行侮辱、壓制、恐嚇或者因工作方式簡單、粗暴,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賄賂的。
第二十三條 來訪者在來訪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來訪受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和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以來訪為名進行違法活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實,誣告、誹謗、陷害他人的;
(三)故意將嬰兒和年老、體弱、病傷、殘疾者遺棄在上訪受理部門進行要挾的;
(四)造謠惑眾,製造混亂,煽動公民鬧事的;
(五)侮辱、誹謗、圍攻、阻攔、威脅、毆打來訪受理部門工作人員,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攜帶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或者槍枝、管制刀具等兇器,以自殺要挾或者威脅來訪受理部門工作人員的;
(七)非法侵入來訪受理部門工作人員住宅,干擾其正常生產的;
(八)衝擊來訪受理部門強占工作場所,謾罵及喧譁,毀壞或者搶走公共財物,致使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九)非法聚眾以舉示牌、打旗幟、拉橫幅、貼標語、喊口號、演講、散布傳單、鋪地宣傳、張貼大小字報、列隊、靜坐、攔截車輛、堵塞交通等方式,在來訪受理部門門前或者公共場所表達來訪意願,製造影響,擴大事端,擾亂社會秩序的。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處理意見單》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按照統一格式印發。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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