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0日上午,《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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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舉措實行一周年之際,限牌政策如何調整成為市民關注的焦點。在經意見座談會、調研以及修訂條款等工作後,2015年4月10日上午,《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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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管理規定》作出了五個方面調整:
第一, 新版規定擬增加個人申請資格中的駕駛證條件(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年滿18周歲”改為“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由於駕駛證與用車需求關聯度高,設定駕駛證條件將有利於指標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於滿足購車剛需,有利於穩定社會預期,同時,參照其他限牌城市,申請條件中均有駕駛證要求。因此,個人申請資格中擬增加駕駛證條件。
第二,擬給予縣(市)一定的政策傾斜(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除常規配置外,給予縣(市)一定數量的指標配額,由各縣(市)自行組織配置,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鑒於目前沒有單辟號段的可能性,縣(市)與主城區分別搖號成本高且意義不大,擬規定除常規配置外,另外給予縣市一定數量的指標配額,由各縣市自行組織配置,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擬預設新能源車總量調控條款(原第三十七條現第三十條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新能源車推廣套用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周期配置額度的一定比例,確定和調整新能源車的年度增量指標配置額度,並適時調整新能源車的適用範圍。”)
第四,擬放寬新投資企業申請相關限制(具體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符合條件的新投資企業一般用車需求都比較大,不宜限制得太嚴格。因此,擬規定投資額條件和納稅條件可以由企業自行選擇適用,由投資額確定的申請編碼數量限制可以適當放寬。
第五,規定每個競價指標保留低價1萬元,最高限價為上一個月平均成交價的2倍。此外,現役軍人需要本市身份證,規定依法繳納社會組織可以依照納稅企業的申請條款執行,明確資格審核的複合時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