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84號 )於2002年7月12日頒布實施。自2015年《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停止施行〈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市政府令第 285 號)經2015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已於2015年10餘15日停止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02年7月12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02年9月1日
前十條,中十條,後八條,

前十條

第一條 為規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管理,維護客運出租汽車市場秩序,保護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市區(不含蕭山區餘杭區)範圍內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有償使用管理。
第三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有期限有償使用。有償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規模經營。
第四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的主管機關。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辦法。
市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價格、稅務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有償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應根據社會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狀況,實行總量控制,有計畫投放。新增車輛計畫由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公安等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一)公開競投或拍賣取得。
(二)原經行政審批從事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經營者,依據有關規定繳納有償使用金,核定使用期限後取得。
(三)依法兼併、收購、轉讓取得。
第七條 競投或拍賣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的程式組織實施。
第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競投或拍賣,應當在競投或拍賣會舉行前20日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競投或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競買人的資格、條件;
(三)競投或拍賣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期限及車型;
(四)投放方式和保證金數額;
(五)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參加公開競投或拍賣,競買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競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應在杭州市區履行工商登記註冊手續。
第十條 競買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有效身份證明及相關資料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名參加競買。

中十條

第十一條 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競買人的資格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確認其競買資格,並由競買人繳納保證金。
第十二條 競買人應價競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與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簽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契約,並在契約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繳納全部經營權有償使用金。參加競投或拍賣繳納的保證金可沖抵經營權有償使用金。
第十三條 競買人未能競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其繳納的保證金本金在競投或拍賣會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予以全額退還。
第十四條 有償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其頒發《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證》(以下簡稱《經營權證》)。《經營權證》按一車一證發放。經營者還應按規定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公安、工商、價格、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憑《經營權證》和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出具的工作聯繫單,給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經營者及車輛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有效期內可依法轉讓、繼承,原核定的經營權使用期限不變。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發生轉移的,經營權人應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車輛隨同轉移的,還應當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需要轉讓的,必須待第一次取得經營權滿兩年後方可轉讓,並且應轉讓給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單位。
第十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價格可以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進行交易,也可以由交易雙方協商定價。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與出租汽車車輛可以同時轉讓,也可以分別轉讓。
第十九條 轉讓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交易雙方必須簽訂轉讓契約(使用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供的統一格式規範契約文本)。轉讓人持《經營權證》和該車輛的全套營運證照以及轉讓契約,與受讓人一起到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公安、工商、價格、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憑變更登記後的《經營權證》和轉讓契約以及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出具的工作聯繫單,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原車輛不隨同經營權轉讓的,應當拆除車輛上的計價器、頂燈,清除出租汽車專用標誌,並收繳出租汽車專用牌、證和營運證、照,車輛轉為自備用車。

後八條

第二十一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自使用期屆滿之日起,《經營權證》及營運證等證、照自動失效。經營者未依法重新獲得經營權的,其車輛應拆除計價器、頂燈,清除出租汽車專用標誌,並收繳出租汽車專用牌、證和營運證、照,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應相應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權屬不清的,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競得人不按規定簽訂經營權有償使用契約的,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取消其競得資格,其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上繳國家財政;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競得人逾期未足額繳納經營權有償使用金的,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有權解除經營權有償使用契約,其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競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獲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取消其競得資格,收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其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公開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蕭山區、餘杭區和各縣(市)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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