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印刷行業協會成立於1993年,協會成立時,會員單位只有50多家,發展已達608家,工業總產值由最初的1.73億元,增長200多億元,從業人員達到近10萬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印刷行業協會
- 地區:杭州市
- 對象:印刷行業
- 屬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成立時間:1993年
- 主管單位:杭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由杭州市新聞出版局組建成立,協會的主要負責人由市新聞出版局相關負責人擔任,自2007年開始,協會與市文廣新聞出版局正式脫鉤,協會的負責人也由協會推選改為企業的負責人擔任。
協會成立以來,主要配合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工作和行業發展的需求,搞好法律法規培訓,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評選“雙文明”建設,整頓行業經營,規範行業經營;展開行業技術培訓技能鑑定工作;廣泛開展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相關企展赴國內外、省內外考察、交流;邀請有關專家來杭講學,舉辦專題講座等工作。
為搞好協會的工作,設定了以下五個專業委員會:書報刊印刷專業委員會、包裝印刷專業委員會、其它印刷品專業委員會、教育與培訓工作委員會及印刷技術工作委員會;並創建了“杭州印刷網”和“杭州印刷”期刊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行業協會的名稱:杭州市印刷行業協會(Hangzhou Printing Association. HPA)。
第二條 本行業協會的性質是由杭州地區印刷工作者和印刷企事業單位及印刷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杭州地區的行業性組織。
第三條 本行業協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為本行業企事業單位聯繫政府部門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團結合作,加強與國內外印刷同行的聯繫、交流、合作,提高會員單位的科學管理水平,促進杭州市印刷行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本行業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杭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杭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行業協會住所:杭州市環城北路31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依據行業發展制定行規、行約,並組織實施。按照協會章程制定相應的質量標準、技術標準、服務標準;組織貫徹實施有關地方或國家標準並進行監督,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代表行業企業開展對全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掌握行業發展動向,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業的情況、問題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規劃、政策、立法等提出合理化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全市印刷工作者開展技術協作和交流活動,推廣技術革新成果,促進印刷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弘揚正氣,鼓勵先進,表彰為發展印刷事業和“三個文明”建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五)開展對全市印刷工作者的教育培訓工作。舉辦各類培訓班、研討班和專題講座,提高印刷工作者的知識、技能和管理水平;
(六)協助會員單位開拓國際市場,參與協調貿易爭議;聯繫相關國際組織,協調會員單位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開展信息交流服務活動。為會員提供有關印刷行業的法規、政策、技術、設備、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出版會刊和期刊;
(八)舉辦或參與舉辦國內外有關印刷技術、設備、信息等方面的展覽,進行傳播、推廣和交流活動;
(九)總結交流企業管理經驗,促進企業現代化管理,推動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承擔政府、會員單位或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開展為實現本會宗旨所必要進行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行業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行業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行業協會的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行業協會的意願;
(三)在印刷行業或印刷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關心杭州市印刷事業的發展,熱心支持印刷行業公益事業;
(五)單位會員:杭州市境內從事印刷事業或相關行業,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單位會員代表實行單位委派制,委派人選必須是單位主要負責人。代表人選出現崗位變動等情況時,由單位派人接替負責對協會的協調工作,但須經協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方可確認。
(六)個人會員:從事印刷行業多年,為印刷行業做出較大貢獻,並在印刷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經理事會批准可接納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行業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行業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行業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行業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設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申請本團體提供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行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行業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地位,限制其他會員的合法經營,侵害其他會員或其他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辦理退會手續:
(一)凡調離本行業崗位,未被聘用者;
(二)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表彰先進;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向會員大會報告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秘書長情況;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 六、七、 八、 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 本行業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理事長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行業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行業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由理事會決定;
(五)牽頭處理本行業協會重要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行業協會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工作;
(二) 討論、決定全年工作計畫及重大事項;
(三) 代表理事長行使有關職權。
第三十條 本行業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行業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以及秘書長不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議,負責監督本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行業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理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行業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行業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行業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行業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行業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7年7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行業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