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建築能效提升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杭州市公共建築能效提升示範項目管理辦法》是為落實建築領域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深入推進“十四五”時期公共建築能效提升工作,降低杭州市既有公共建築能耗和碳排放水平,杭州市建築雙碳辦制定的管理辦法。

2022年9月16日,杭州市城鄉建委發布《杭州市公共建築能效提升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公共建築能效提升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6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城鄉建委
  • 制定單位:杭州市建築雙碳辦
制定經過,辦法全文,

制定經過

2022年9月16日,杭州市城鄉建委發布《杭州市公共建築能效提升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杭州市公共建築能效提升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為提高公共建築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建築節能低碳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十四五”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規劃》、《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實施意見》、《市建委“十四五”杭州市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工作計畫》等有關規定,做好“十四五”期間我市公共建築能效提升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本辦法所稱的“杭州市公共建築能效提升示範項目”(以下簡稱“示範項目”)是指在全市域公共建築範圍內進行單項或多項節能措施改造,改造后綜合節能率不低於15%(或達到折算要求)的項目。
(二)市建委負責公共建築能效提升統籌協調、監督指導、體系建設和總結推廣等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示範項目實施契約能源管理的政策指導、項目認定等工作。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牽頭指導、協調、推進、監督市級公共機構實施公共建築能效提升工作。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建築能效提升示範項目的徵集、能源審計、示範立項、安全質量監管、中期檢查、竣工驗收、節能量核定、示範驗收等工作。
教育、衛生、商務、旅遊、交通、體育、金融監管等其他市級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在公共建築能效提升工作中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
(三)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承擔示範項目的能源審計和節能量核定工作,並依據國家、地方的相關規範、標準、導則開展工作。能源審計是在示範項目改造方案申報後,通過對申報建築能源的利用效率、消耗水平、經濟效益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診斷和評價,提出節能改造方向和措施;節能量核定是對節能改造實施效果進行分析判斷和評價。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應具有國家級能效測評資質,由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公平、擇優的方式確定。
節能服務機構承擔示範項目的改造實施工作,鼓勵採用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模式,為示範項目提供技術諮詢、節能診斷、方案編制、圖紙設計、改造建設和運行管理等服務,按照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利用財政性資金改造的不符合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公共建築在改造修繕時應當同步實施節能改造。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其他公共建築應當先行納入改造計畫。
各類功能的公共建築用能宜執行省或市有關部門發布的公共建築能耗限額,超過能耗限額的項目,可列為近期節能改造的重點。相關限額標準可對照《民用建築能耗標準》(GB/T51161)、《飯店單位綜合能耗、電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 760)、《商場、超市單位電耗、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 759)、《醫療機構能耗定額及計算方法》(DB33/T 738)、《普通高等院校能耗定額及計算方法》(DB33/T 737)、《行政機關、場館能耗定額及計算方法》(DB33/T 736)、《杭州市商業綜合體合理用能指南》(杭建科(2021)43號)等國家、地方標準及指南。
(五)鼓勵優先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實施公共建築節能改造,公共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改造的項目需按照《杭州市公共機構契約能源管理暫行辦法》(杭機事[2016]15號)的規定執行。社會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
公共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的,按照契約支付給節能服務機構的費用可作為單位的能源類費用列支。
二、示範項目申報與實施
(一)申報示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1.杭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以棟為最小單位的既有公共建築或建築群。
2.申報項目建築功能分類包括: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社會寫字樓建築、商場建築、賓館飯店建築、醫療衛生建築、體育建築、文化教育建築、交通建築、通信建築,以及工業建設項目中的辦公和輔助建築等。工業建築如實際使用功能為公共建築的,也可納入申報範圍。申報示範項目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少於2000平方米,且改造前用能系統已運行1年以上。
3.申報項目改造內容包括:公共建築的圍護結構、照明與插座系統、動力系統、供暖通風空調系統、生活熱水供應系統、供配電系統、能耗監測及計量系統、機電控制系統、炊事用能系統、給排水系統、非傳統水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套用及其他特殊用電系統等。申報項目應採取1項或多項節能改造內容。
4.申報項目應具備收集改造前至少1年完整能耗數據的條件,宜提供包括建築竣工圖紙、能耗賬單、主要用能設備明細及技術參數、運行記錄、維修保養記錄、已採取的節能措施、能源管理等檔案資料。
5.申報項目改造內容的開工時間應在2021年1月(含)之後,並承諾於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且於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示範驗收,鼓勵申報單位提前完成改造。
6.申報項目應參照現行浙江省《公共建築用電分項計量系統設計標準》(DB33/1090)設計、安裝建築能耗監測系統,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前接入至杭州市建築節能信息管理平台。能耗監測系統採集數據時原則上應包含建築總能耗和四大分項用能數據,確實無安裝條件的項目經專家論證後可僅採集建築總能耗。能耗監測系統應保持長期穩定運行。
7.申報單位應為項目的所有權人或其授權委託的使用權人(含有租賃關係的實際使用人),可聯合設計、施工、節能服務機構等單位共同申報。
(二)申報單位在申報示範項目前,應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編寫《杭州市公共建築能效提升示範項目改造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改造實施方案》)。鼓勵申報項目按照現行《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開展綠色化改造,取得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三)申報單位申報示範項目時,應向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如下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1.《杭州市公共建築能效提升示範項目申報書》;
2.《改造實施方案》(改造項目涉及改造外圍護結構的,實施方案必須附節能改造施工圖,施工圖必須經圖審機構審查);
3.改造項目於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的承諾書;
4.契約能源管理契約(僅實施契約能源管理的項目提供)。
5.房產證、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書或其他能證明改造項目建築面積的測繪資料。
(四)改造后綜合節能率不小於10%的項目,可按折算係數計算後得出折算面積,計算方法如下:
綜合節能率是指項目節能率與項目節水率折算成的節能率之和,其中節水率3.26%折算為節能率1%。
(五)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委託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能源審計,並出具《能源審計報告》。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不得參與本項目的節能改造諮詢或建設。
(六)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業的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示範立項評審,評審通過後在本區域政府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無異議的,發布示範立項檔案。公共機構以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改造的,應當按照《杭州市公共機構契約能源管理暫行辦法》(杭機事〔2016〕15號)等規定要求,提交同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備案。
(七)申報項目有以下情況的,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示範立項:
1.積極利用可再生能源,改造措施包括太陽能光伏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系統、導光管採光系統等1項或多項技術的;
2.積極套用綠色建材,使用獲得綠色建材產品認證證書的材料和設備的;
3.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改造的;
4.項目預期綜合節能率高於同期其他申報項目的;
5.按照《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GB/T51141)同步開展綠色化改造,綠色建築自評分達到一星級及以上的;
6.近兩年內開展建築能源審計,改造前用能能耗超過相關能耗限額標準約束值的;
7.獲得綠色金融、信貸支持的改造項目。
(八)示範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實施過程中有改造措施或預計綜合節能率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應按申報、評審等程式調整示範立項檔案。
(九)示範項目完工後,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各方主體,在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監督下、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參與下進行工程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經整改後重新組織驗收。
(十)示範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申報單位向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入運營期。運營期結束後,由申報單位憑能耗監測系統接入證明、工程竣工驗收檔案向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節能量核定。
運營期原則上不得少於1年。涉及設備或系統能效的燈具效率、空調系統性能係數、太陽能系統效率等關鍵參數應由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檢測報告。
(十一)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報單位申請節能量核定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進行節能量核定並出具《節能量核定報告》。
(十二)申報單位向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示範項目驗收申請材料申請示範項目驗收。
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示範項目驗收,驗收通過後予以公布。示範驗收工作原則上應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政策扶持
(一)申報項目為市、區(縣、市)行政事業單位實施改造的,由市、區(縣、市)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內保障落實改造資金。申報項目為非政府出資改造的,區(縣、市)可視情制定補助政策予以支持。
(二)鼓勵在杭銀行機構對列入各區、縣(市)公共建築能效提升示範立項計畫的項目建設主體(含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節能服務機構等)開展綠色低碳信貸支持。銀行機構的貸款支持情況列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對銀行機構評價內容。
(三)申報項目通過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的,可根據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補助政策。
(四)已從其他渠道獲得國家和市、區(縣、市)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享受財政資金補助。
四、監督管理
(一)市建委應會同市發改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加強對區、縣(市)示範項目實施情況的督查檢查。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強化對示範項目的改造方案實施及安全質量監管,推動示範項目建設。
(二)申報單位是示範項目建設的質量安全責任主體,應嚴格督促節能診斷、設計、施工等單位落實項目質量安全責任,確保示範項目順利實施。
(三)列入實施計畫的示範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示範資格。
1.綜合節能率未滿足不小於10%的要求;
2.未按評審通過的改造方案實施、擅自做出重大工程變更且未按程式重新進行評審的;
3.未按規定程式和要求組織實施的;
4.未通過工程驗收且拒不整改或未在期限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5.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示範項目驗收的;
6.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7.不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規定的。
(四)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附則
(一)示範項目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執行國家及我市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執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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