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信息化條例

2004年12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信息化條例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4.26
  • 實施時間:2005.06.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第三章 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第四章 信息產業發展,第五章 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第六章 信息工程建設,第七章 信息技術推廣套用,第八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九章 法律責任,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信息化的規劃和管理,加快我市信息化發展,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規劃、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產業發展、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工程建設、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以及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信息化,是指有效開發利用信息資源,加快發展信息產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活動各領域廣泛推廣套用信息技術,全面提高勞動生產率、社會公共服務水平和人民生活質量的動態發展過程。
第四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信息化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全市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指導並監督政府部門、區、縣(市)和各領域的信息化規劃的實施;
(三)組織、協調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政府信息化建設並協調解決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協調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
(五)組織對本市政府投資的重大信息化套用項目的論證、監督和驗收;
(六)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培育、規範和促進信息產業發展。
區、縣(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本條例。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對信息化建設的合理投入,促進信息化發展。
第六條 信息化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普及信息化基礎知識,加強信息化人才的教育、培養和引進工作。
第八條 鼓勵信息化方面的行業協會、社會中介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從事信息諮詢、信息評估、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等與信息化有關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

第九條 本條例所稱的信息化規劃,包括全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產業發展、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套用等信息化要素規劃,信息安全保障規劃,區、縣(市)信息化規劃,部門、領域信息化規劃,跨部門、跨領域信息化規劃以及信息化標準體系規劃等。
第十條 全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方針、省的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區域信息化規劃;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部門、本領域的專項信息化規劃。區域信息化規劃應當經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專項信息化規劃應當經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實施。
跨部門、跨領域的信息化規劃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全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信息化標準體系規劃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擬訂信息化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
信息化規劃生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確需作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的信息化年度計畫由市和區、縣(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種信息化規劃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第十四條 信息化規劃、信息化年度計畫及其執行情況,應當由其編制部門通過網站或報刊等公眾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諮詢與監督。
信息化規劃、信息化年度計畫實施中涉及標準化內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進行標準化審查和監督。

第三章 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信息網路基礎設施,主要包括承載通信傳輸介質的通信管網、用戶駐地網、無線通信基站及相關輔助設施。
第十六條 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省電信管理機構的統籌規劃。市、縣(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集鎮建設總體規劃。編制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廣泛聽取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意見。
第十七條 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省電信管理機構的行業管理。市、縣(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需要進行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城市基礎通信管網的建設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聯合共建、資源共享的原則,破除壟斷,鼓勵競爭,避免和制止重複建設。
第十九條 用戶駐地網的建設應當尊重業主選擇,對所有電信業務經營者開放。
第二十條 設定無線通信基站應當依法實行環境影響評價,注重保護附近居民的合法權益。依法設定的無線通信基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

第四章 信息產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信息產業,包括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業、通信業及相關的信息服務業等。
第二十二條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及全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信息產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信息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引導信息產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和措施,鼓勵信息產業的發展,並對信息產業重點項目給予扶持。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產業風險投資機制,鼓勵境內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信息產業進行投資。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從事電子信息產品製造和軟體開發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標準。
第二十六條 從事通信業和信息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 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信息資源,是指本市範圍內的組織和個人在履行職責、機構運行或開展社會活動時所產生和使用的、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並具有一定社會套用價值的信息。
第二十八條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本市信息資源開發標準,並加強對信息資源開發的指導。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實施規劃指導、組織專業培訓,並對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交換共享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等部門,制定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安全規範,為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提供良好的基礎條件。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開發政府信息資源,建立相應的資料庫及套用系統,並通過全市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實現政府信息資源共享。
重大基礎性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資源共享、協同服務的原則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進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一條 政府信息資源應當向社會公開。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之外,凡涉及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以及其他與公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府信息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都應當將其在政府入口網站或其子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信用服務中介機構採集、整合相關信用信息,為社會提供信用徵信、評估評級、信用管理服務。
信用服務中介機構開展企業與個人信用徵信,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守商業秘密,尊重個人隱私,維護被徵信企業及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對取得的信息應當在信息提供者許可的範圍內合理利用;未經信息提供者許可,不得擅自刪除、修改其信息。

第六章 信息工程建設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信息工程,是指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路系統、信息套用系統以及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
第三十四條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的監管。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應當由政府指定的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相關信息化規劃的要求進行審查,再按照國家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式辦理手續。
第三十六條 從事信息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標準。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共同編制信息工程的標準和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竣工後,應當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信息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關性能測試。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發展改革、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制定信息工程招投標、質量監督、監理、竣工驗收和績效評估等方面的規定。

第七章 信息技術推廣套用

第三十九條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市信息技術推廣套用規劃,確定推廣套用目標和重點領域,建立和完善信息技術推廣套用體系,按照引進推廣套用先進成果和自主創新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重點推廣套用項目。
第四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就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制定具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勵、引導信息技術在各領域的推廣套用。
第四十一條 本市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以電子政務為先導,重點鼓勵信息技術在工業、公共服務業、商貿服務業和農業等方面的套用。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本市信息技術推廣套用規劃的要求,加強電子政務建設,使用全市電子政務網路平台開展電子政務,促進各個業務系統的互聯互通,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務水平。
已經建成的業務系統和網路,要按照統一的規劃和標準,逐步調整和規範;新建業務系統和網路的,應當利用全市電子政務網路平台,以促進各個業務系統的互聯互通。
第四十三條 鼓勵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廣泛套用信息技術,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科技、技術改造、農業發展等專項資金中應當有一定的比例用於引導和扶持相關領域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
鼓勵企業參與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國家標準的制訂,對參與國家標準制定有突出貢獻的企業,政府應當予以獎勵。
第四十四條 科研院所、學校、醫療衛生、廣播電視、社會保障、金融保險和公用事業等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充分套用信息技術,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逐步建立、完善信用體系和網上支付、物流配送系統,推進電子商務發展,推動企業和個人利用信息網路從事商務活動。
第四十六條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逐步建立網路信任體系,在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和公共服務等領域推廣套用電子簽名。

第八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四十七條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息安全發展形勢和信息安全保障要求,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全市信息安全保障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安、國家安全、保密及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危害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四十九條 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運行或主管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並進行相應的安全系統建設。
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系統必須使用依法認可的信息安全專用產品,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五十條 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公共利益和經濟發展的重要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委託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信息安全檢測機構對其系統進行安全性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機構對其檢測結果負責。
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一條 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運行或主管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安全保護管理制度,落實信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制定信息安全應急預案,保證本單位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五十二條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國家安全、國家保密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安全情況通報和應急處理協調機制。
發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按規定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通過全市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實現政府信息資源共享,或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竣工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關於信息安全保障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保密機關等部門按照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行為涉及其他法律法規,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化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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