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杭州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條例》等兩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杭州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條例》等兩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自1997年9月1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杭州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條例》等兩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9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9月11日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大常委會
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主任會議提交的關於廢止《杭州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條例》等兩件地方性法規的議案。經過審議,對《杭州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條例》、《杭州市城鎮房產糾紛仲裁條例》,決定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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