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存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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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存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致力於提供證據留存、證據獲取、證據管理等法律服務產品的網際網路運營商。安存公司打造了一種全新的司法信息化模式,擁有專業的安存電子保全管理系統,既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又連線國家權威機構用戶身份認證系統,並且獲得多項國家專利。安存網法律服務產品方便實用,安全性高,穩定性強,讓客戶安心放心,更是憑藉高度的前瞻性經營思路,規範化的市場運作以及精細化的管理模式和優質高效的服務質量,贏得了多家合作機構的一致認可,受到了廣大客戶的廣泛讚揚。

基本介紹

  • 成立時間:2008-09-18
  • 公司性質: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 所在地:中國杭州
  • 註冊資本:1053.85萬元人民幣
  • 法定代表人:徐單恆
  • 組織機構代碼:679864189
管理中心,產品介紹,法律服務,

管理中心

本公司設有銷售、客服和技術三個主要部門。銷售部門主要負責與客戶面對面進行產品的介紹說明與推廣;客服部門主要負責產品的售前諮詢與售後情況的反饋;技術部門主要負責產品的不斷研發和技術支持。

產品介紹

安存電子保全管理系統V1.0,該軟體在第三方認證伺服器上以實時加密形式予以保全用戶在商務或工作往來過程中產生的數據電文、圖片、(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前端集成了郵件數據採集、語音數據採集、視頻數據採集、即時聊天數據採集、網頁數據採集、電子文檔數據採集等服務內容,後端融合了電子保全出證、災害備份恢復、智慧財產權認證、信息安全管理等增值服務通道,可以廣泛運用於企業電子契約交往、網路訂單、網路著作權權屬(原創網路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音樂影視作品)、商標權維權、專利權維權、即時聊天記錄、網路侵權取證等方面的保全服務,當用戶認為必要時,有權利向中國公證處申請出證,使保全的信息為當時發生的事實真相提供最有力的證明,為避免發生爭議而提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安全保障。安存電子保全管理系統軟體可實現契約公證、重要資料保全、網頁拍照、行為錄製等幾大功能,對視頻、圖片、文本、網頁、音頻、聊天記錄、電子契約等重要資料進行加密操作,生成證據包,可以有效的防止域名搶注、網路盜版、名譽權侵犯等侵權事件的發生。當用戶因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向公證處申請出證時,該軟體所保全的電子信息為當時發生的事實真相提供了最有力的證明,從而為避免發生爭議提供了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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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存電子保全管理系統軟體廣泛運用於企業電子契約交往、網路訂單、網路電子金融支付、原創網路著作權權屬證明和保護(原創網路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音樂影視作品)、即時聊天記錄憑證等方面的證明和保護。在技術方面,該系統運用自身獨特的電子證據技術,結合世界先進的安全儲存技術,可以充分保證數據信息的真實性、關聯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並使之具備法律效力。

法律服務

1、公證法律服務的發展公證法律服務的層次不斷提升,從單一的證明法律事實和法律文書,發展到與大型項目的談判、論證、起草法律文書等活動,形成專項服務和綜合服務配套的法律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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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數據電文公證發展的三個層面
3、公證法律服務的核心4、公證法律服務的三種模式
見證: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或申請,指派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並有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 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的名義,就有關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謹慎審查證明的一種律師非訴訟業務活動。
公證: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鑑定:指具有相應能力和資質的專業人員或機構受具有相應權力或管理職能部門或機構的委託,根據確鑿的數據或證據、相應的經驗和分析論證對某一事物提出客觀、公證和具有權威性的技術仲裁意見,這種意見作為委託方處理相關矛盾或糾紛的證據或依據。
律師見證的兩個目的 :
一、見證某一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
二、見證某一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合法性。
法律見證服務業務的範圍:
一、為您提供各種契約見證、遺囑見證、法律事件的見證等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律師見證服務。
二、對您的見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出具律師意見,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使其具有法律認可的效力。
從法律屬性上看,在我國律師見證仍屬於“私證”,依法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不同於公證的證明力,公證書一般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行為包括:
一、證明契約、委託、遺囑等法律行為。
二、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 三、證明法律事實包括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
四、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不一定發生法律後果,但為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
五、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六、保全證據,保管遺囑和檔案。
七、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八、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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