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伍令第十六

《束伍令第十六》是中國古代兵書《尉繚子》里記載的一篇兵法文章。本篇具體規定了戰場上的賞罰制度和各級將吏的懲罰許可權,主張用重賞重罰來督促軍隊奮勇作戰。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束伍令第十六
  • 作品出處尉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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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簡介

尉繚子》是中國古代的一部重要的兵書。《尉繚子》一書,對於它的作者、成書年代以及性質歸屬歷代都頗有爭議。一說《尉繚子》的作者是魏惠王時的隱士,一說為秦始皇時的大梁人尉繚。一般署名是尉繚子。最早著錄於《漢書·藝文志》,書中雜家類著錄《尉繚》29篇,兵形勢家類著錄《尉繚》31篇。1972年在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了《尉繚子》殘簡,說明此書在西漢已流行,一般認為成書於戰國時代。

作品賞析

譯文

束伍之令曰,五人為伍,共一符,收於將吏之所。亡伍而得伍者當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亡長得長當之,得長不亡有賞,亡伍不得長身死家殘,復戰得首長除之。亡將得將當之,得將不亡有賞,亡將不得將,坐離地遁逃之法。戰誅之法曰:什長得誅十人,伯長得誅什長,千人之將得誅百人之長,萬人之將得誅千人之將,左、右將軍得誅萬人之將,大將軍無不得誅。

譯文

束伍令規定,五人編為一伍,寫一份五人聯保憑征,保存在將吏那裡。戰鬥時,伍內傷亡與斬獲的數量相等的,功罪相當;有斬獲而自己沒有傷亡的,有賞;伍內有傷亡而沒有斬獲的,處死刑,並懲辦他的家族。自己的什長伯長傷亡而能斬獲敵人什長伯長的,功罪相抵;斬獲敵人什長伯長而自己什長伯長沒有傷亡的,有賞;自己什長伯長傷亡而沒有斬獲敵人什長伯長的,處死刑,並懲辦他們的家族;戰時軍規律軍,能斬獲故人什長伯長的,可以免罪。將領傷亡而能斬獲故統率將領的,功罪相抵;斬獲敵人將領而自己將領沒有傷亡的,有賞;自己將領傷亡而沒有斬獲敵人將領的,按放棄防地,臨陣脫逃論罪。戰時軍律規定,什長有權處死所屬的任何一個人,伯長有權處死什長,統率千人的將領有權處死伯長,統率萬人的將領有權處死統率十人的。將領,左、右將軍有權處死統率萬人的將領,大將軍有權處死全軍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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