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長棣,男,漢族,1952年12月出生,江蘇沭陽人,大學學歷。1982年1月參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1年8月25日下午,杜長棣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一十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杜長棣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江蘇沭陽
- 出生日期:1952年1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開除黨籍,依法逮捕,提起公訴,開庭審理,法院宣判,
人物履歷
1982年1月至1991年02月 安徽省輕工業廳調研室幹部、副處長、主任;
1991年2月至1995年06月 安徽省輕工業廳企業管理處處長;
1995年6月至2000年07月 安徽省輕工業廳(省輕工總會)副廳長(副會長)、黨組成員;
2000年7月至2003年07月 安徽省國風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委員;
2003年7月至2004年09月 安徽省巢湖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2004年9月至2006年12月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6年12月至2011年7月 安徽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2011年7月至2013年06月 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3年6月,退休。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9年11月23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杜長棣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0年9月8日,經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杜長棣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杜長棣違反政治紀律,偽造證據,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違規決定提供擔保、出借公款,違規決定收購股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謀取私利,違規收受購物卡,利用職權侵占財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權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涉嫌受賄犯罪、貪污犯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
杜長棣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棄理想信念,無視黨性原則,弄虛作假,欺瞞組織,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作為省屬大型國企高管,罔顧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擅權妄為,損公肥私;大搞權力尋租,靠企吃企,內外勾結,大肆聚錢斂財。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特別重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杜長棣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9月,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杜長棣(正廳級)涉嫌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杜長棣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11月,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杜長棣(正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向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杜長棣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淮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杜長棣利用擔任國風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巢湖市副市長,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以及安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數額巨大;違反有關規定,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20年12月10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杜長棣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長棣在擔任安徽國風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原地級巢湖市副市長、省投資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以及安徽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309.48萬元。2007年至2013年,杜長棣利用擔任省投資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安排他人將其私人消費的發票在省投資集團和皖投鐵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報銷,總計57.26萬元;以開展公司業務為名,多次安排省投資集團和皖投鐵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為其購買購物卡總計36萬元,上述合計93.26萬元。2013年至2014年,杜長棣違反有關規定,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總計4301.68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杜長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309.48萬元;侵吞公款人民幣93.26萬元;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總計4301.68萬元,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本案將依法擇期宣判。
法院宣判
2021年8月25日下午,安徽省投資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正廳級)杜長棣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一十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長棣在擔任安徽國風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原地級巢湖市副市長,省投資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以及安控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309.48萬元。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長棣利用擔任省投資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安排他人將其私人消費的發票在省投資集團和皖投鐵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皖鐵投資公司,省投資集團下屬公司)報銷,總計57.26萬元;以開展公司業務為名,多次安排省投資集團和皖鐵投資公司工作人員為其購買購物卡總計36萬元,上述合計93.26萬元。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杜長棣違反有關規定,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總計4301.6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杜長棣利用擔任國風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原地級巢湖市副市長,省投資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以及安控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2309.4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擔任省投資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以報銷個人消費發票或購物卡的方式,侵吞單位款物,合計93.2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違反安徽省國資委及省投資集團內部的管理規定,違規決定由單位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或違規出借公款,造成國有損失合計4301.68萬元,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杜長棣犯有數罪,應予並罰。杜長棣具有索賄情節,系坦白,又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系自首,真誠悔罪,積極退繳違法所得,自願認罪認罰。綜上情節,淮北中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