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培武

杜培武,錯案涉案人,在遭受刑訊逼供後,不得不違心地承認殺人。

2000年7月6日,雲南省高院對杜培武故意殺人案再審,宣告杜培武無罪並予釋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杜培武
  • 性別:男
  • 審理法院:雲南省高院
人物經歷,法院審理,

人物經歷

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為偵破昆明市公安局通信處民警王曉湘與昆明市路南縣原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被槍殺一案,決定成立"4·22"特偵組,由當時的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政委秦伯聯,刑偵支隊三大隊隊長寧興華具體負責偵破工作,被害人王曉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涉嫌故意殺人刑事拘留。在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三大隊辦公室,被告人寧興華、秦伯聯採用不準杜培武睡覺的方式對杜培武進行連續審訊;被告人寧興華對杜培武實施了打耳光、罰跪等行為,並指使辦案人員將杜培武用手銬吊掛在防盜門、窗上,將杜培武背銬使杜培武疼痛難忍,藉此逼取杜培武口供;被告人秦伯聯則指使辦案人員用手銬將杜培吊掛在防盜門、窗上,反覆抽墊在杜培武腳下的凳子逼其"交待有關犯罪事實"。杜培武在遭受刑訊逼供後,不得不違心地承認殺人,並編造了殺人經過。
1999年2月5日,杜培武被昆明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杜培武不服,以"沒有殺人,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為由提出抗訴;同年10月20日,雲南省高院以故意殺人罪對杜培武改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2000年7月6日,雲南省高院對杜培武故意殺人案再審,宣告杜培武無罪並予釋放。杜培武被刑訊逼供後遺留的傷痕,經昆明醫學陸軍法醫技術鑑定中心鑑定為雙手腕外傷與手銬銬壓有關;雙額葉輕度腦萎縮與外傷有關,系輕傷

法院審理

2001年8月3日上午10時30分,昆明市五華區法院大法庭內,法院對杜培武錯案公開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寧興華、秦伯聯犯刑訊逼供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院審理確認,被告人寧興華、秦伯聯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在組織、指揮偵破王曉湘、王俊波被殺一案中,為急於破案,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分別直接參與並指使辦案人員對被害人(當時系該案嫌疑人)杜培武實施吊、打、罰跪、連續審訊等違法手段,逼取被害人杜培武的口供,並造成錯案,其行為均已構成刑訊逼供罪。鑒於杜培武錯案的產生確有多種因素,且錯案發生後,本案兩名被告人已從中吸取了深刻的教訓,今後不致再危害社會,同時杜培武錯案已及時得到糾正,被害人杜培武得以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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