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治權力網路中的宗族

從政治社會學視角看,中國農村政治與社會的治理轉型和變革,實際上是一個由多重治理規則和因素互動組合、並演變的過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村治權力網路中的宗族
  • 外文名:Lineage in power network of village governance
  • 論文作者:肖唐鏢著
  • 導師:張鳴指導
基本信息,中文摘要,

基本信息

副題名
轉軌中“宗族型鄉村”的治理邏輯
外文題名
Lineage in power network of village governance
論文作者
肖唐鏢著
導師
張鳴指導
學科專業
中國政治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鄉村 宗族 民眾自治
館藏號
D638
館藏目錄
2010\D638\4

中文摘要

從政治社會學視角看,中國農村政治與社會的治理轉型和變革,實際上是一個由多重治理規則和因素互動組合、並演變的過程。其中,除了普遍占主導地位的傳統社會主義治理規則外,還有:新的民主的治理規則(如村民自治),傳統鄉村社會的治理規則(如傳統宗族和民間精英的影響),市場經濟的“金錢規則”(如富人治村),以及原始“叢林型”的治理規則(如黑惡勢力治村)。在不同的地區,這些規則及其所依託的社會政治力量會呈現出不同的組合,全國70來萬個村委會或許就有70來萬種村治組合類型。不過在近30餘年間,其總的組合演變趨勢是,傳統社會主義的治理規則一統鄉村的格局已不復存在,而在向其他的多元規則組合的格局演進,即在傳統社會主義治理規則仍占主導的表層下,民主治理的規則在逐步地普遍引入,而傳統勢力、金錢實力或叢林暴力也在不同程度地擠入。 本文集中研究的是多元性村治類型中的一種,即以宗族為重要背景的村治類型,亦即“村治權力網路中的宗族”。半個世紀前,人類學家莫里斯·弗里德曼以“有國家的社會”——鄉村中國的研究,回應埃文思-普里查德等人的“無國家社會”研究,並提出中國研究的“宗族範式”。後來,杜贊奇將弗里德曼的“宗族範式”移植到華北鄉村的研究中,提出宗族是構成當地鄉村權力文化網路的重要因素。經過近30年“有國家無社會”的變遷,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角色與功能將會如何呢?長期以來,有關“宗族干擾村治”的問題爭論不休,甚至成為部分人士疑慮和反對村民自治和推進基層民主的重要理由。筆者期望通過紮實的田野調查和研究,對此論爭問題做出有力的科學研判,一方面,試圖科學理解和解釋宗族的角色與功能、及其邏輯與規則;另一方面,力圖在此基礎上,澄清一些不必要的認知誤區,藉以對鄉村治理的巨觀政策發揮咨政功能,進而推動鄉村政治的民主轉型,走向良性治理。 所謂“宗族”,既指“實體的宗族”,如宗族的組織、成員和制度,包括宗族的結構、權力及其活動;也指“文化的宗族”即“觀念中的宗族”,如村民的宗族意識與觀念、以及日常生活方式。何謂“村治權力網路”?按筆者的界定,它不僅包括影響村治權力配置和運行的基本空間,也包括村治權力配置和運行的過程本身。具體主要包括三個層面:一是權力的基礎與來源,它說明:哪些人憑什麼被任命或選任而執掌村治權力。大凡人格、財富、組織、暴力、技能、知識等等,均有可能成為權力的基礎與資源,即“社會政治資本”;二是正式和非正式的權力結構,既包括縱向結構,如縣-鄉-村之間的權力關係,也包括橫向結構,如各種村內組織、幹部之間,以及村組織、村幹部與村民之間的權力關係。三是權力運行狀況,如決策、執行與監督過程,其中,既包括正式和非正式權力結構在表層的運行狀況,也包括權力運行背後的規則和邏輯。這三個方面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構成整體的村治權力網路。 作者是在田野行動中研究宗族,力爭在行動中認識宗族現象。本文研究所依據的豐富資料,來自筆者在江西農村十餘年來組織開展的多項田野調查,以及對山西、河北與福建和全國農村的抽樣調查。本項研究關注更多的是現實宗族的實際行動和實踐,期望從中理解其實際的運作邏輯和規則,而不僅僅是宗族的文本與文本的宗族。所使用的分析視角與方法為“社會行動者——制度和文化分析”,即:既注重對社會行動與過程及其主體的分析,又注重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文化)的分析。 按全國抽樣調查的數據,近30年來,大陸農村約有近一成村新修了族譜,依此而重建宗族。根據對全國抽樣調查的分區統計,以及對福建、江西、河北和山西四省八縣農村的抽樣調查,宗族傳統厚重的華南農村宗族重建相對較強,北方農村則相對薄弱,如福建和江西各兩縣農村宗族的重建率達到五、六成以上,而河北和山西各兩縣農村則僅有個別宗族重建。北方宗族更近於“文化性宗族”而非“實體性宗族”,南方宗族則不僅是“實體性宗族”、也是“文化性宗族”。南方重建後的宗族,不僅在村民日常生活中積極扮演組織者和操辦者的角色,而且積極開展全族或聯族性活動,參與族際和村際關係的調處。 就村治形勢的變化看,一方面,近20年間特別是自1990年代末以來,村民自治作為國家的主導政策被逐步引入鄉村,村民選舉在不間斷地進行;但另一方面,調查數據也表明,1990年代中期以後鄉村治理出現了危機和困境。後者,不僅表現在鄉村債務發生的時間與量上,而且表現在鄉村工作難度的轉折時間、村幹部工資的拖欠和農村公共物品供應的短缺等方面。 在這種宗族和村治背景下,兩者會發生怎樣的互動?互動又是怎樣發生的呢?本文以江西農村為主的研究,得出了以下結論。 第一,村民、鄉村基層幹部和地方幹部對於宗族的立場與態度選擇,主要取決於其與宗族本身之間的社會距離與空間距離。社會距離與空間距離越遠,如縣市以上的地方官員,就越可能從正式政策立場對待宗族;空間距離越近,如從事鄉村工作的鄉鎮幹部,就越可能從現實情境出發對待宗族;社會距離越近,如對自家宗族,人們就越可能從親情立場出發對待宗族。 第二,在村幹部選任中宗族因素影響的強弱差異,取決於村落宗族背景與政府指導組工作。村落宗族背景狀況,將直接影響到其對選舉的作用,如在宗族聚居村宗族的影響要強於雜居村。在村幹部選任中,政府的政策執行狀況,也將直接影響到宗族的作用力,如果其態度傾向民主競爭,則宗族的影響將增強、且更直接,反之,宗族的影響要減弱,並傾向於以間接方式發揮影響力。換言之,宗族對村幹部選任的影響,在較大程度上也取決於政府選任村幹部的政策行為。如果村幹部通過民主公開和競爭性的選舉產生,那么,宗族的影響就將在選舉的動員和投票中直接展現;反之,如果村幹部系由鄉鎮政府直接任命或“操控性選舉”而產生,那么,宗族就將通過以實力為基礎的均衡原則、裙帶原則和親緣網路等間接方式發揮作用。 第三,宗族在選舉與治理中的作用狀況,不管是在村層面還是在鄉鎮層面,在選舉中的影響力明顯弱於在治理中的作用力。宗族在鄉村選舉中的作用方式皆是非正式的、非組織的,體現著顯著的個人性、自發性;而在鄉村治理的過程中,宗族的影響卻是直接的,有時還以集體組織的方式出現。這種差異的出現,與選舉和治理本身的特點有密切關係。在選舉中,由於有“嚴禁宗族勢力干擾”的政治壓力,村民的行為(如投票)一般是個體的、秘密的,因而就有可能是自由的,能夠相對自主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宗族的集體意志和壓力得以縮小;但在鄉村治理中,人們的行為既是直觀的,也是公開的,讓人“一目了然”,相對缺乏個人的自主性與自由性,宗族集體意志和壓力易於形成,其影響力便易實現。在這裡,村民行動的自主性程度影響到宗族集體意志壓力的形成,進而影響其實際作用力。也就是說,宗族影響力與村民行動自主性之間形成了反向性關係。 第四,宗族在村級的影響力明顯強於在鄉級的影響力,不管是在選舉還是在治理中均如此。其中決定性的變數在於:區域內宗族力量之間的力量對比。在村中,宗族組織更有可能成為左右村政的力量,其影響力能有相對直接的反映;而在鄉鎮範圍內,眾多宗族的同存必然使得單個或少數宗族的力量難以凸現,加之行政力量的相對強大,因而宗族的影響力就難以有明顯的表現。當然,如果一個村是多宗族雜居,也會出現與鄉鎮層面相近的弱影響狀況;而一個鄉鎮如果由單一或少數幾個宗族構成,則很可能出現相反的情形。這些情況表明,一旦超越村莊社區的界限,宗族的影響力就要縮小。地域面積越大,宗族數量越多,單個或少數宗族的影響力就越小。換言之,在一定區域內,宗族影響力的強弱與其所處區域內宗族力量之間的對比成反比。 第五,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邏輯與規則表現出分層的特點,一方面,在宗族內部,社會關係的整合未必踐行著傳統的禮治規則,而可能是狹隘的利己主義、排他主義;公共事務的管理未必如弗里德蔓所稱的“社會分化”下的不平等治理,而可能實踐著民主的平等原則。另一方面,在族外事務、包括村和鄉鎮層面的治理中,宗族卻一般奉行著以實力原則優先的叢林法則。 第六,宗族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性質有著雙重性質的特點,既有負面的消極作用,也有正面的積極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農村現階段的基層治理與民主實踐中,作為傳統的、本土性資源的宗族,在一定條件下卻能成為提升選舉競爭性和公平性的工具,成為農民抗拒不法侵害而保障自身權利的武器和依靠。在當今中國農民組織化程度低下的情況下,宗族、房股作為競爭派系的資源之一,實際上也有助於民主政治的成長和發展。傳統宗族在現代化潮流中仍有其生命力,對於現代社會仍有其重要價值,或者說,宗族在現代化進程中能夠實現“傳統的現代轉換”,從而融入現代公民社會。作為一個鄉村居民,既可以國家公民的身份而行動,也可以村民的身份而行動,還可以企業職員或民間組織成員的角色而行動,更可以某個宗族族人的角色而行動。如此,鄉民就真正地實現了在公民權基礎上的“多元性認同”,宗族社會也即成功地融入了現代公民社會。 第七,因此,從長時期以來形成的對宗族的擔心和恐懼心理走出來,從長時期以來對宗族的打擊和摧毀政策中走出來,代之以相對平和的心態與積極引導的政策,或許是我們應取的科學而理性的選擇。就國家對農村宗族的政策選擇來說,應當從意識形態型管制走向法治型治理,即:應當走出傳統的意識形態立場,走向務實的意識形態建設,走向務實的法治型治理,即對農村宗族實行依法管理,保護其合法行為,限制和打擊其非法行為。 第八,總之,作為富於民族特色的宗族,並不僅僅是鄉村社會的一種組織,更是鄉村文化的重要核心,是構成村民日常生活與交往活動的重要基礎,它已內化為鄉村治理規則與邏輯的重要元素。不過,與傳統“正式治理者”或“非正式影響者”的角色不同,宗族在當前鄉村治理中的角色,其基本特色還是“非正式的治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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