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縱橫談》主要內容:在我國農村為什麼要實行村民自治,這是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核心內容,就是要在農村設立村委會,實行村民自治。如果不了解和掌握立法的這一根本宗旨,就無法自覺地貫徹落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自公布之日起,到目前雖已有10多年的時間,但對在我國要不要搞村民自治,始終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因此,無論是研究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理論工作者,還是在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第一線的實際工作者,都應該將村民自治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基層民主政治制度,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搞清楚。這是全面落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需要,是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是搞好我國新時期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需要,是貫徹黨中央關於“依法治國”方略的需要,也是實現“民主建村”和“依法治村”的需要。
基本介紹
- 書名:村民自治縱橫談
- 出版社:中國社會出版社
- 頁數:120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社會出版社
- 作者:佟寶貴
- 出版日期:2009年3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08725413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村民自治縱橫談》由中國社會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村民自治是深化農村改革的必然產物
新頒布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怎樣形成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比試行法增加的新內容
析論村民委員會在村民自治中的“三個法定關係”
村民代表會是實現村民直接民主的橋樑
正確執法是推進村民自治的前提
依法行政是搞好村民自治的保證
村民自治要在“四個民主”上下工夫
依法全面推進村民自治——記全國村民自治工作經驗交流會
當代農民更需要民主——《中國經濟時報》記者的專訪
村民自治顯示出強大生命力
總結經驗保障執法
村民自治前進路上喜中有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執法巡禮
村民自治任重道遠
新頒布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怎樣形成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比試行法增加的新內容
析論村民委員會在村民自治中的“三個法定關係”
村民代表會是實現村民直接民主的橋樑
正確執法是推進村民自治的前提
依法行政是搞好村民自治的保證
村民自治要在“四個民主”上下工夫
依法全面推進村民自治——記全國村民自治工作經驗交流會
當代農民更需要民主——《中國經濟時報》記者的專訪
村民自治顯示出強大生命力
總結經驗保障執法
村民自治前進路上喜中有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執法巡禮
村民自治任重道遠
文摘
解放戰爭期間,解放區的農村基層政權是區、村政權。1949年10月中共中央華北局發布的《建立村、區、縣三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決定》規定,凡土地改革已經徹底完成,各界人民亦有了充分組織的解放區,均應普遍召開普選的村、區、縣三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村、區、縣三級人民政府。區、村政權在領導農民進行土地改革、恢復和發展生產、支援解放戰爭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1950年12月,政務院公布了《鄉(行政村)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和《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全國各地普遍設立了鄉(行政村)政權。1951年4月,政務院發布了《關於人民民主政權建設工作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發出了《關於健全鄉政權組織的指示》,規定鄉人民政府應設立生產合作、文教衛生、治安保衛、人民武裝、民政、財糧、調解等委員會。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我國農村的基層政權為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1958年,農村普遍建立了人民公社,實行了政社合一體制,鄉政權實際不存在了。1982年憲法總結了歷史經驗,改變了農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制,規定設立鄉政權。
1982年憲法頒布以後,各地從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有領導、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了人民公社政社分開,建立鄉人民政府的工作。1985年6月,全國政社分開、建立鄉政權的工作全部結束,共建了9.2萬多個鄉(包括民族鄉)、鎮。鄉政權的重建,加強了我國地方政權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1950年12月,政務院公布了《鄉(行政村)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和《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全國各地普遍設立了鄉(行政村)政權。1951年4月,政務院發布了《關於人民民主政權建設工作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發出了《關於健全鄉政權組織的指示》,規定鄉人民政府應設立生產合作、文教衛生、治安保衛、人民武裝、民政、財糧、調解等委員會。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我國農村的基層政權為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1958年,農村普遍建立了人民公社,實行了政社合一體制,鄉政權實際不存在了。1982年憲法總結了歷史經驗,改變了農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制,規定設立鄉政權。
1982年憲法頒布以後,各地從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有領導、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了人民公社政社分開,建立鄉人民政府的工作。1985年6月,全國政社分開、建立鄉政權的工作全部結束,共建了9.2萬多個鄉(包括民族鄉)、鎮。鄉政權的重建,加強了我國地方政權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