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雯稅收思想

李雯稅收思想是指李雯認為富民是國家的主要納稅人,他們的富與“兼併異科” 。因此,國家應該保護富民。“富何辠哉,苟非權貴之家,豪橫相奪,其他勤力而廣畝者,不可謂侵牟也。”(《蓼齋集》卷四三《策》三《賦役》)。李雯重視商業,認為 “末利舉而本富興”(《策》五《鹽策》)。

把商業與農業同樣作為國家的稅源,認為“力田者本謀,而鹽鐵為奇利; 菽粟為資糧,而山海為寶藏。舍是二者而欲講求於足國之術,未之見也”(《鹽策》)。李雯反對專賣,他說“夫管榷之事,巧者有餘,拙者不足,官冗財傷則利微,吏省權一則利博。”因而主張鹽的專賣不如允許商人自由經銷,國家加以征課來得有利。對鹽稅的課徵,提出“宜就場定稅,一稅之後,不問其所之,則國與民兩利”(《鹽策》)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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