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平(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

李雪平(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

李雪平,男,漢族,浙江平湖人,1964年11月出生,1987年1月參加工作,1992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18年10月,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9年2月2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雪平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平湖
  • 出生日期:1964年1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4.09-1987.01 交通部濟南交通學校築路機械運用與修理專業學習
1987.01-1992.01 浙江省第二公路工程隊職工、車間主任、工區主任
1992.01-1995.08 浙江路橋工程處物資設備科科員、副科長
1995.08-1997.06 浙江交通工程機具材料站站長
1997.06-2000.03 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設集團董事、第五工程處經理
2000.03-2002.12 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2002.12-2004.04 浙江申蘇浙皖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2004.04-2006.06 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06.06-2008.10 浙江浙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兼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支部書記
2008.10-2018.07 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7月30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訊息: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李雪平涉嫌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據浙江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對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李雪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李雪平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提供虛假說明,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與他人合夥經營獲利,違規借用管理對象的錢款,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雪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觀念和廉潔意識,公器私用,把公權力變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決定給予李雪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李雪平違紀違法所得;將李雪平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審查調查期間,李雪平作了反思和檢討。李雪平在其懺悔錄中剖析,自己作為黨員領導幹部,思想上的“總開關”出了問題,放鬆了自我要求,混淆了“親”“清”關係,多次與管理對象發生不正當經濟往來,以虛假出資收取分紅、借款名義收受賄賂,走上掩耳盜鈴式的歧途,最終自毀前程,毀掉一生。李雪平表示對不起組織,對不起家庭,對不起同事,真誠懺悔。

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黨委委員李雪平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雪平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李雪平涉嫌受賄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衢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11月29日,衢州市人民檢察院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雪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雪平利用擔任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設集團第五工程處經理、省交工集團副總經理、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長、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1月3日上午,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李雪平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衢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李雪平利用擔任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設集團(後更名為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五工程處經理、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長、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接、設備租賃、人員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呂某某、鄭某某所送人民幣總計239.217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李雪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雪平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衢州市黨政機關國家工作人員、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等2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2月2日上午,經衢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雪平因犯受賄罪,被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李雪平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收繳,上繳國庫。宣判後,李雪平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雪平利用擔任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設集團(後更名為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五工程處經理、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長、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接、設備租賃、人員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總計239.217萬元。被告人李雪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李雪平有自首情節,退出全部贓款,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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