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燦(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縣委原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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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燦,曾任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縣委書記。

2022年9月訊息,李金燦(正處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由雲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金燦
  • 國籍中國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曾任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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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1年11月17日,據云南省紀委監委訊息:大理州洱源縣委書記李金燦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2年9月5日,據云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雲南省委批准,雲南省紀委監委對大理州洱源縣委原書記李金燦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金燦喪失理想信念,對黨紀國法從無敬畏,轉移、隱匿贓物,與他人串供,偽造證據,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規借用企業車輛,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親清不分,購買、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將應由個人支付的養車費用由他人支付;違規干預執法活動,打探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尚未公開事項;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參與賭博;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既想當官又想發財,政商關係不清,甘於“被圍獵”,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
李金燦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甚至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雲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雲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金燦開除黨籍處分;由雲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2年9月訊息,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縣委原書記李金燦(正處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由雲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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