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莊浩,男,漢族,1962年7月生,浙江紹興人,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政法專業畢業,中央黨校在職大學學歷,政工師。曾任廣西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20年8月4日,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莊浩受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莊浩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浙江紹興
- 出生日期:1962年7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函授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開庭審理,
人物履歷
1979.09——1981.08,廣西人民警察學校公安專業學生;
1981.08——1984.03,廣西梧州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民警;
1984.03——1988.09,廣西梧州市公安局政治處幹部、團委書記(其間:1986.08—1988.09,公安部管理幹部學院公安管理系管理專業學習);
1988.09——1989.04,廣西梧州市公安局政治處副主任;
1989.04——1990.02,廣西梧州市公安局白雲分局副局長;
1990.02——1992.02,廣西梧州市公安局萬秀分局副局長;
1992.02——1993.04,廣西梧州市公安局萬秀分局副局長(正科長級);
1993.04——1997.07,廣西梧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政委(其間:1994.04,被定為副處級);
1997.07——2000.07,廣西梧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支隊長(其間:1996.09——1998.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政法專業學習);
2000.07——2004.12,廣西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其間:2000.09——2003.06,在廣東省社會科學院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2004.03——2004.05,在廣西自治區黨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4.12——2008.12,廣西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長、正處級偵察員(其間:2008.07——2008.12,掛職任廣西自治區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副總隊長);
2008.12——2011.08,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總隊長;
2011.08——2013.05,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總隊長(副廳級);
2013.05——2019.10,廣西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兼),市委政法委第一副書記(兼)。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9月2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玉林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李莊浩,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9年10月25日,玉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李莊浩同志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玉林市公安局局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20年2月22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玉林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莊浩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李莊浩違反政治紀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接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娛樂活動安排和禮金;違反組織紀律,瞞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違反民眾紀律,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職務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給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李莊浩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背棄初心使命,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腐化墮落,為官不廉,知法犯法,執法違法,甘於被“圍獵”,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之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給予李莊浩開除黨籍處分,開除公職處分;按程式終止其中共玉林市第五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免去其中共玉林市第五屆委員會委員職務;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玉林市公安局原局長李莊浩(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南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莊浩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玉林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莊浩(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莊浩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莊浩,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南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莊浩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玉林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人員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和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20年8月4日,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玉林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李莊浩受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莊浩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玉林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廣西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某、廣西某智慧型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某、陸川縣公安局原副局長王某某等20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職務晉升、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2010年至2018年,李莊浩直接或通過其妻子、司機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707.6216萬元。李莊浩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如實供述其他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2006年以來,黎某某(另案處理)通過糾集親屬、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雜人員等,形成了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採礦、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並用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藉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欺行霸市,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在梧州市區河砂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
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莊浩直接或通過其妻子分6次在南寧市某酒店、梧州市某茶莊等地收受黎某某給予的人民幣36萬元和價值9.4萬元的翡翠筆筒一個,折合人民幣總計45.4萬元。期間,李莊浩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經偵總隊總隊長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向先後擔任梧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梧州市水利局局長的朱某(另案處理)打招呼的方式,要求朱某關照黎某某,後朱某對黎某某等人的非法采砂行為放任不顧,縱容黎某某等人大肆非法開採河砂,致使黎某某等人逐漸壟斷、控制河砂價格,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壯大奠定了經濟基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莊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莊浩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應當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李莊浩及其辯護人進行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意見。李莊浩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審判長宣布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