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內亂案,此案發生於唐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茂內亂案
- 發生年代:唐代
- 涉及人物:李茂
- 出處:《舊唐書》《新唐書》
案件詳情
唐高祖第十子徐王李元禮,有姬趙氏貌美,李元禮之子淮南王李茂,薄德無行。高宗鹹亨三年(公元672年),李元禮患病,李茂乘機逼奸趙姬。李元禮知道後,痛加責罵。李茂懷恨,於是撤去其父侍衛,停止供給膳食、藥物,並聲稱:“既能五十年為王,何用服藥。”李元禮終因飢餓而死。後來事情泄露出去,高宗將李茂流放振州。李茂死於流放地。按唐律:奸父、相之妾為內亂,罪列“十惡”中,當處絞刑。案中,李茂逼奸父之姬,又停藥撤膳,導致其父死亡,又有“惡逆”之嫌,本當處以絞斬之極刑,高宗以他為皇室宗親,特加寬宥,免死流放。唐律有“八議”之法:凡八議之人犯死罪,可報請皇帝議減其死。但又規定:凡犯“十惡”之罪者,不得用此法。李茂是皇室宗親,屬八議之人,但罪犯十惡,不得減死。高宗所為,已是法外施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