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成(內蒙古鄂爾多斯籍殺人犯)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李海成,內蒙古鄂爾多斯籍殺人犯。

2019年12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1998.09.02”命案的被告人李海成作出一審判決,李海成被判處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海成
  • 籍貫:內蒙古鄂爾多斯
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犯罪經歷

1998年9月2日中午,李海成賭博輸錢後到楊某家中借錢,楊某未同意。二人發生爭執,李海成將楊某殺害。其間,李海成右手被割破並大量流血。害怕事情敗露,李海成進入楊某小姑子程某某的臥室,將其殺害。用鐵絲捆綁楊某年僅7歲的女兒程小某雙手、勒其頸部,並將其按入衛生間盛水的浴缸中致其溺亡。經鑑定,被害人楊某、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頸部銳器創致大出血而死亡,程小某的死因符合溺死。
隨後,李海成從楊某家中盜走現金300元及銀行存摺一本,逃離現場後取款10100元。
2018年6月7日,李海成被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區公安分局抓獲歸案。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海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3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予嚴懲;李海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殺人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李海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依法判決

2019年12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海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萬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