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波(廣東省揭陽市自然資源局揭東分局局長、一級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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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波,男,漢族,1964年10月生,廣東揭陽人,大專學歷,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任揭陽市自然資源局揭東分局局長、一級主任科員。

2022年4月,李旭波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旭波
  • 民族:漢族
  • 籍貫:廣東揭陽
  • 出生日期:1964年10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2009年1月任揭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
2010年1月任揭東縣公安局黨組成員、交警大隊大隊長
2013年3月任揭陽市公安局揭東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交警大隊大隊長
2015年6月任揭陽市公安局揭東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16年3月任揭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黨組書記
2016年4月任揭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9年3月任揭東區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0年8月任揭陽市自然資源局揭東分局局長
2021年1月任揭陽市自然資源局揭東分局局長、一級主任科員

人物事件

2022年4月,市紀委監委對市自然資源局揭東分局局長、一級主任科員李旭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旭波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轉移、隱匿涉案財物和串供,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撥付工程款、辦理規劃手續、辦理採礦權延續登記手續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礦產遭受非法開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李旭波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玩忽職守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旭波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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