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彥聰唆使殺人案,此案發生於宋徽宗宣和九年(112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彥聰唆使殺人案
- 出處:《宋會要輯稿》
- 發生年代:宋代
- 涉及人物:李彥聰
案件經過
宋徽宗宣和九年(1121年)袁州百姓李彥聰唆使手下人何大毆打楊聰致死,袁州法官引末律斗訟律中,聶字因守前斷。案子報到中書門下兩省。刑部特別申明,大理寺所斷不當,經駁難後不改,若再問,恐大理寺還是堅持啄斷,拖延案子的時間,請兩省與皇帝詳酌裁斷。而此時大理寺檢出了元豐審問的斷例作為根據,刑部只得同意斷以杖罪。其後對大理寺中不執一議,而首尾兩端的官吏給予降官和罰銅的處罰。該案在宋朝算不上大案,但中央司法機構的官僚在履行覆核程式時,態度還是尤為認真的,其法治狀態於此也可略見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