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臣(上海海洋大學原副校長)

李延臣(上海海洋大學原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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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臣,男,漢族,黑龍江省人,1965年12月生,中國共產黨黨員。曾任上海海洋大學副校長。

201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李延臣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延臣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延臣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5年12月
  • 畢業院校:上海鐵道學院
  • 出生地:黑龍江省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88年7月上海鐵道學院(1995年更名上海鐵道大學)鐵道工程專業本科畢業,
1991年兼任上海鐵道學院系分團委書記,
1996年任上海鐵道大學土木建築學院副院長,
1998年任上海鐵道大學總務處處長;
2000年,上海鐵道大學與同濟大學合併重建,任同濟大學後勤集團副總經理;
2002年3月,任上海立信會計高等專科學校(該校2003年升為本科院校,並更名為上海立信會計學院)副校長;
2006年6月同等學歷取得同濟大學MPA專業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2014年10月起任上海海洋大學副校頸雅阿駝長(副局級)。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9日,據上海市紀委監委訊息:上海海洋大學副校長李延臣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8月3日,據上海市紀委監委訊息:經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紀委監委對上海海洋大學原副校長李延臣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延臣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進行串供並轉移贓捉勸頌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接受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個人擅自決定重大問題,拒不執行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延臣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違背黨的宗旨,私慾膨脹,公器私用,長期與不法工程老闆不當交往,甘願被“圍獵”,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上海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上海市委批准,決定匪晚給予李延臣開除黨籍處分;由上海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8年8月3日,上海海洋大學原副校長李延臣涉嫌受賄罪一案,由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霉榆槳再罪對市章拒犯罪嫌疑人李延臣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9月3日,上海海洋大學原副校長李延臣(副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延臣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延臣,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延臣利用擔任立信會計高等專科學校副校長、上海立信會計學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在後勤、基建、校產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該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9年1月22日10時30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上海海洋大學原副校長李延臣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延臣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該案繫上海法院判決的首例由市監察委辦理的副局級以上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
李延臣
宣判現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李延臣利用擔任立信會計高等專科學校副校長、上海立信會計學院副院長,分管該學校(院)基建、校產、後勤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經營活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507萬餘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延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巴說影計人民幣507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李延臣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延臣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賠、追繳,且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亦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兆地您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

2019年1月22日10時30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上海海洋大學原副校長李延臣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延臣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該案繫上海法院判決的首例由市監察委辦理的副局級以上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
李延臣(上海海洋大學原副校長)
宣判現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李延臣利用擔任立信會計高等專科學校副校長、上海立信會計學院副院長,分管該學校(院)基建、校產、後勤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經營活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507萬餘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延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507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李延臣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延臣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賠、追繳,且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亦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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