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劍(原普定縣公安局馬官派出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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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劍,曾任普定縣公安局馬官派出所所長、城關派出所所長、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

2019年12月,貴州省開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李劍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犯罪經歷
2015年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李劍在擔任普定縣公安局馬官派出所所長、城關派出所所長、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期間,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首要分子方國波、主要成員吳洛陽聚眾鬥毆,包庇、縱容賀俊龍尋釁滋事,僅作調解處理,未作立案偵查,致使此三人未受刑事追究;徇私情,明知趙軍義、葉帆涉嫌尋釁滋事,羅星、羅世豪故意傷害他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刑事追究;利用職務便利4次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63000元,數額較大。被告人李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主動供認辦案部門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屬於自首。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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