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4日9時,李冠視(副司機安寧)駕駛解放牌半掛貨車,未超速、超載,沒有違禁品證照齊全,在曲陽下保阜高速至沙東公路,交警楊鵬、賀聰亮出現時未能及時停下,楊鵬扒車上,在拐彎兒將其甩下碾軋至死,主動停車後被警方逮捕。2012年10月30日被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國際頻道報導後引起廣泛關注。據悉李冠視代他人開車,與死者無冤無仇,且沒有不良記錄,副司機及其解釋未能及時停車原因:一、沒有看到提前設定檢查提示;二、二人突然出現(至車20m時才出現),車輛難以及時停下。
2013年6月該案在曲陽看守所審理,被保定中院判定為 李冠視故意殺人,判處死刑。
2013年12月該案由省高院在曲陽看守所進行二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冠視案
- 人物:楊鵬
- 性別:男
- 時間:2012年10月24日9時
案件背景,案發過程,調查分析,處理結論,社會影響,
案件背景
楊鵬,男,1987年9月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沙東線中隊。2010年畢業於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成立於2004年,學制3年),2011年結婚,育有不滿4個月男嬰。
李冠視,男,1982年9月出生,河北石家莊市新樂堽頭村人,職業司機,有A2(大貨)駕照。2005年結婚,育有一女一男,案發時男嬰不足3個月。案發時該次出車是老闆安排替別的老闆出一次車。
賀聰亮,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沙東線中隊協警,案發時與楊鵬一起執勤。
安寧,河北石家莊市新樂北劉家莊人,1987年生,案發時為車輛副司機。
張光軍,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沙東線中隊協警,案發時執勤。
王慶,交警徵用追貨車的私家車司機。
案發過程
2012年10月24日李冠視和安寧駕駛一輛紅色半掛解放大貨車,載有30多噸玉米胚芽下保阜高速,車速約30~40邁,向沙東公路駛去,未見停車檢查提示,突然發現20多米位置自路邊走出交警,車輛難以停下,一名交警自左邊躲過,司機問安寧“過去了,交警追嗎?”,安寧“可能追!我經常在這裡被罰款”,之後往前行駛一公里左右,一聲“嘣“,兩個司機以為壓到東西了,下車檢查,此時從後面過來一個三輪車,說:你們出事了,軋住人了。安寧見情況不妙,逃跑了,李冠視也準備去拿手機打電話。此時一輛藍色轎車停在貨車前,交警將李冠視控制。
2012年10月30日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朝聞天下對此進行了報導;賀聰亮、張光軍聲稱徵用私家車別停轎車。
2012年10月29日燕趙都市報報導:“從曲陽宣傳部得知,保定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立山對楊鵬事件作出了批示:楊鵬的事跡很感人,要(註:都市報少打了 對 字)楊鵬進行褒獎,並號召公安系統對其進行學習;做好楊鵬家屬的撫恤和幫助工作;一定要嚴懲犯罪分子。”
靈山刑警隊對案件進行了偵查,確定了基本事實。
經過保定檢察院多次要求補充關鍵要素,如三輪車司機、楊鵬身份、楊鵬怎么扒車上、主動停車還是別停等,警方偵查後未找到三輪車司機、未確定楊鵬怎么扒在車上。
2013年6月7日,保定中院法官在曲陽看守所審理此案,起訴罪名為參加的有李冠視律師、法官、死者律師、死者家屬。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起訴李冠視,起訴書主要內容如下:
2012年10月24日9時50分許,犯罪嫌疑人李冠視駕駛牌照為冀A95495、冀A523K掛的解放牌半掛大貨車(轉載38噸玉米胚芽,車貨總重54.28噸)沿沙東公路行駛至曲陽縣郎家莊鄉葫蘆汪村,當李冠視駕車行駛至曲陽縣交警大隊沙東中隊交警檢查站崗亭附近時,發現執勤交警楊鵬、協警賀聰亮在檢查車輛,賀聰亮給李冠視駕駛的車輛打停車手勢讓其停車接受檢查,李冠視為逃避檢查,不聽從交警指揮,加速向前行駛並向左拐,駛入逆行車道撞向兩名交警,賀聰亮躲開,楊鵬躲閃不及抓住大貨車駕駛室左前臉的把手,李冠視駕車將楊鵬拖走,向南行駛約800米時,楊鵬被李冠視駕駛的大貨車碾壓致死,經曲陽縣公安局法醫損傷檢驗鑑定,楊鵬符合被車輛碾壓致頭胸腹聯合損傷死亡。
8月份,該案下達判決書:判處李冠視死刑。法庭認定:
1) 案發前被告人李冠視能看見執勤交警;
2) 案發時,被告人李冠視明知其所駕駛車輛撞擊到執勤交警楊鵬並至楊鵬被掛於車輛駕駛室前部。
3) 案發後,被告人李冠視系主動停車。
2013年12月該案在河北省高院開庭二審,高院未對此進行宣判。
二審中律師提出如下意見:
一審判決認定抗訴人李冠視犯故意殺人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一審判決認定李冠視駕車“撞擊到被害人楊鵬並致楊鵬被掛於車輛駕駛室前部”缺乏證據支持。
1、在被害人楊鵬是如何扒到駕駛室前部沒有查清的情況下,不能認定楊鵬是被李冠視駕駛的貨車撞擊後“掛於”貨車上。經試驗,撞擊會直接撞死,不排除主動攀爬可能。
2、證人賀聰亮和安寧在筆錄中所稱的李冠視駛入逆向車道加速沖向攔車人不合常理,難以讓人相信。
3、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李冠視在行駛到交警檢查站前時已經看到了楊鵬和賀聰亮。
二、現有證據可以證實李冠視並不知道楊鵬扒在駕駛室前部,其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
1、李冠視和安寧在駛過檢查站後的談話證實他們當時並不知道楊鵬扒在駕駛室前部。
2、李冠視主動停車的行為表明其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
3、一審判決認定李冠視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沒有事實依據。
三、交警部門在攔截、檢查車輛時有不符合法律規範的行為,對案件的發生負有責任。
1、讓不是警察的人員上路攔車、查車。
2、查車時不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誌、提示標牌等安全防護設備。
四、本案由曲陽縣公安局負責偵查難以避免不公正行為的發生。
調查分析
一、 李冠視是否為起訴書中所說主動加速撞向交警。
證人賀聰亮和安寧都稱李冠視在駕車駛過檢查站時駛入逆向車道並加速沖向攔車人。仔細考慮就會知道,證人所說明顯不合常理。
首先,李冠視與楊鵬、賀聰亮二位攔車人並不認識,更無冤仇。李冠視工作、收入穩定,家庭幸福,且在思想上積極要求進步,於2009年成為黨員積極分子(有新樂市組織部簽發的證明材料)。可見,李冠視並不存在因自身性格缺陷及外界因素導致的報復社會的心理狀態。同時,貨車上當天拉得是並不是違禁物品,也沒有超載。而且李冠視並不是該貨車的專門司機,是自己的車老闆(吳曉鵬)派到另外一個車主(安老臭)那裡,臨時出一趟車。車上的花銷都由跟車的安寧負責,所有的罰款等費用也都是由安寧負責。因此,李冠視不可能有撞擊攔車人的心裡動機。
其次,一審判決認定“李冠視為逃避檢查,強行駕車沖關”。但根據賀聰亮和安寧的證言,被害人楊鵬和賀聰亮攔車時是站在道路左側路邊,並不在貨車行駛的路線上。如果李冠視想逃避檢查,那么他駕車繼續在右側行駛是最順理成章的,駛入逆向車道沖向攔車人只會增加行駛距離、給逃避檢查增加障礙。
再者,李冠視駕駛的是總重近55噸的大貨車,本身提速就很慢。根據賀聰亮的證言,當他們打手勢讓李冠視停車時,貨車離他們只有十多米。行駛這么短的距離,三、四十公里時速的貨車只需要一秒多到兩秒的時間。在這么短的時間裡,大貨車根本加不起速度。如果猛地加油也只能是車頭抬起來,整車不能加速。所以說,貨車加速也只是駛離檢查站後,這個也符合李冠視的供述。
二、 李冠視車輛撞向楊鵬至其懸掛缺乏常理。
本案到目前為止,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始終沒有查清,即被害人楊鵬究竟是如何扒到李冠視駕駛的貨車上的。此問題對於案件事實和性質的認定有著極為重大的影響。
李冠視駕駛的貨車總重54.28噸,行駛速度約每小時三、四十公里(見李冠視的供述和證人安寧、賀聰亮的證言)。2009年8月,有汽車上產廠家曾進行過一次“行人保護碰撞試驗”,一輛質量約1.5噸的小轎車以40公里每小時的速度正面撞擊一個身高1.75米、體重78公斤的假人,假人被撞飛出將近20米,假人受到嚴重傷害,轎車上也有明顯的撞擊痕跡。而本案中,李冠視駕駛的貨車質量大約是上述試驗用轎車的36倍。也就是說,如果以同樣的40公里每小時的速度行駛,李冠視駕駛的貨車的碰撞時的動量是試驗轎車的36倍。即便是貨車速度為30公里每小時,碰撞時的動量也是試驗轎車的27倍。而被害人楊鵬的體重還比試驗用假人的體重輕。可以想見,如果李冠視駕駛的貨車直接撞擊到被害人楊鵬其後果肯定會比上述實驗嚴重得多,很難想像楊鵬還可以扒在駕駛室前。如果貨車直接撞擊被害人,被害人應該立即受到重傷。但從公安機關提供的視頻資料上看,被害人在貨車駛過交警檢查站後,是憑藉自身的手、腳用力扒在駕駛室前部的,明顯不是受到撞擊受傷的樣子。另外,對該貨車的勘驗檢查也沒有發現車上有撞擊的痕跡。因此,一審判決認定李冠視駕駛的車輛“撞擊到被害人楊鵬”是很難讓人信服的,也沒有直接的證據可以證實,完全是推測。在現有證據下,完全不能排除被害人主動攀爬貨車的可能,不應認定李冠視駕駛貨車“撞擊到被害人楊鵬並致楊鵬被掛於車輛駕駛室前部”。
三、 李冠視車輛撞向楊鵬至其懸掛缺乏常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偵查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迴避。而本案由曲陽縣公安局偵查,偵查人員可以說都是被告人楊鵬的同事,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不讓人疑慮偵查工作是否能完全做到公正。事實上,案件中確實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情形:
1、本案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記載:“上述崗亭向西南15250px處公路東沿上為民警賀聰亮執勤攔車位置;崗亭向西南20000px處公路東沿上為民警楊鵬執勤攔車位置。”這樣的記載讓人難以理解,《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本應是如實記載案發後現場的客觀情況,然而案發後無論是賀聰亮還是楊鵬都已經不再案發時的現場位置,勘查人員是根據什麼勘察出他們的位置並且精確到10厘米這樣的精度的?攔車人案發時所處的位置對於本案認定有重大影響,《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如此記載難免讓人產生偵查行為不客觀的印象。
2、與被害人楊鵬一起攔車的賀聰亮是本案關鍵證人,他很可能是唯一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賀聰亮證言中明顯存在虛假和有疑問的陳述,如前面已經談到的李冠視是主動停車,賀聰亮卻說是被他們攔截停下的;賀聰亮稱攔車時楊鵬在他南邊三四米元的馬路邊上,可當時賀聰亮應該面向北方貨車駛來的方向,他是怎么確定站在他身後的楊鵬的位置的?對於這樣存在明顯疑問的證言,偵查機關本應仔細核查,但偵查機關卻只對賀聰亮進行了一次詢問。相比之下,對與李冠視同車的安寧卻進行了多次詢問。
3、前已述及,偵查實驗沒有還原案發時的情況。
4、根據本案報案人王俊龍的證言,他看到公路上楊鵬的遺體後打電話報了警,王俊龍明確表示:“當時路上沒有車,不知道他是被什麼車碾壓的。”(見2012年10月24日王俊龍《詢問筆錄》)但令人奇怪的是,在曲陽縣公安局提供的我《110接報警記錄》中,“報警內容”是“葫蘆旺一輛半掛車壓死一名交警。”既然王俊龍不知道是什麼車碾壓的,他報警時當然不可能說“半掛車壓死一名交警”這樣的話,那么這份《110接報警記錄》是真實的嗎?
5、本案一審開庭時,偵查人員武學偉出庭作證,他說參與了對李冠視的訊問,還到看守所訊問過李冠視。然而在所有李冠視的訊問筆錄上,都沒有武學偉的名字和簽字。在曲陽縣看守所的《公安局提訊證》上,也沒有武學偉到看守所提訊李冠視的記載。偵查人員應該是在訊問筆錄上籤字的,如果武學偉參與了訊問李冠視,為什麼不在筆錄上籤字?他到看守所訊問李冠視看守所不需要做記錄嗎?還有沒有向武學偉一樣參與訊問卻沒有簽字的偵查人員?李冠視所說的引誘他做不實陳述的公安人員是否在其中?
四、 李冠視被判死刑案是否受政法委干擾。
政法委干涉司法公正的報導屢見不鮮,我國法學界學者對此進行了詳細論證和揭露。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保定政法委書記王立山在偵查還未結束、事實不清楚(如果楊鵬主動扒車呢?)的時候做出的批示,不排除先入為主幹涉偵查、審判的嫌疑。
處理結論
李冠視被一審判為死刑,二審已審還未公開宣判。
社會影響
據相關人士透露,二審在曲陽開審時高院公務警車遭到當地人員打砸,並被阻止開庭。嫌疑人家屬到保定中院門口跪坐喊冤,並表示未公正判決前會多次去保定市、河北省、中央各部分舉報上訪、喊冤。該事件經中央電視台報導後,數百媒體進行了報導,如何堅持司法公正、獨立,給事件一公正判決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直接被質疑司法公正。近期保定成為“政治副中心”傳的沸沸揚揚,政治的核心是司法公正,該案件的判決是保定司法公正獨立與否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