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武(河北省沙河市公安醫院中醫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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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武,男,漢族,1946年12月生,河北省邯鄲市人,中共黨員,醫學博士,畢業於河北醫學院,現任河北省沙河市公安醫院中醫部主任、兼香港中華名醫協會駐沙河聯絡處主任。他歷任中國疑難病研究所研究員,兼邢台分所所長,國家醫藥局特效醫術委員會委員,中國醫藥文化專業委員會第5屆全國委員會委員,中國抗癌研究會會員,中國中醫藥協會會員,世界醫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國際醫學研究會高級會員和國際學術委員,中華醫學論文集編輯部付主編、國際醫學出版社編委,世界衛生組織腫瘤專業委員會候補專家委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克武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日期:1946年12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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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履歷

李克武博士出生於中醫世家,在祖父的嚴教與真傳下,學得了一手精練的陰陽針灸法和治療癌病、肝病內臟病及其它疑難病症的秘訣與配方,一生擅長研究和治療各種癌病、肝病、內臟病及其它疑難病症,如食管磷狀癌、賁門胃腺癌,直腸結腸癌,肝膽胰腺癌、肺癌胃癌、口腔喉癌、乳腺膀胱癌和各種類型肝炎,肝硬華及偏癱失語、婦科調經、乳腺腫痛、盆腔炎、膀胱炎、前列腺炎及關節炎、肩肘炎口腔潰瘍、腰腿沉痛、二便失控等疾病。

成就榮譽

李克武教授曾在家傳方劑的基礎上,結合自己多年的臨床研究,已成功地研製出治療癌病的“鴛鴦丹”“消癭丸”“黃瓜引”和治療肝病的“肝疏丹”及專治老年病的“長壽丹”。這些藥物在陰陽針的配合下療程短見效快,一般不反覆,5??7天都有明顯的療效。如專治食管癌、賁門癌和胃腸癌的“鴛鴦丹”,只要在早晨空腹時,患者把“鴛鴦丹”服下,隨時就可把部分腫瘤華掉、吐出來,再服“黃瓜引”約60餘天即可把癌細胞消除而愈,其它腫瘤可服“消癭丸”“黃瓜引”一般60餘天,一部分病人可達到腫瘤消失,癌細胞消除而愈。肝硬化患難與共者可服“肝疏丹“,60餘天可愈,老年人年老多病,氣衰體敗,雜病纏身服“長壽丹”月余即可雜病盡棄,五臟六腑協調,盡而可達到氣血充盈,津液驟增,面色紅潤則有返童之矣也,這些成果在《新華社》、《人民日報》全國30多家大城市電視台約70餘家新聞單位都曾多次報導。
李克武博士他本人也被世界衛生組織授予“世界優秀醫學專家”稱號,並榮獲“世界衛生組織聖塔莫尼卡明星人才專家”獎和第五屆世界醫藥國際優秀科技成果獎,並破格被國家選入了中醫治療疑難病專家訪歐(德、法、荷蘭等國)代表團團組成員,並以代表資格出席泰國世界腫瘤研究會他為多次在國內外發表論文,並獲獎,在中國北戴河特效醫術研究會上他獲全國一等獎,在中國大連召開的全國醫護代表會上他獲中華醫學貢獻杯金杯獎,在香港召開的世界華人醫代表會上他獲世界華人名醫最高獎,在加拿大、溫哥華召開的世界名醫代表會上他獲國際學術金獎。

社會評價

李克武教授的治癌療肝事跡已被上級有關部門載入了《中外名人大辭典》、《科學中國人》、《中國中醫專家》《中國專家人才》、《中國醫藥戰線開拓者》、《世界名人名醫錄》、《全球遠程醫療與國際醫學研究》、《美國世界疑難病治療驗案》和《世界優秀醫學專家名典》的歷史史冊之中。

李克武

男,1966年3月生,湖北麻城人,中共黨員,法學博士。現任華中師範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教授。曾任華中師範大學教務處副處長兼學校附校辦主任。兼任湖北省政府法律諮詢專家,華中師範大學法律顧問,湖北省法學會會員,湖北省民法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北省商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民商法、經濟法;契約法、企業(公司)法等。

教育經歷:

1982年-1989年在華中師範大學就讀大學本科和碩士研究生,分別獲得學士和碩士學位;
1993年-1994年在武漢大學法學院脫產學習一年;
2001年-2005年在武漢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就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獲法學博士學位。

工作經歷:

1989年-2004年在華中師範大學政法學院法律系從事法學專業教學與科研工作,先後擔任法律系支部書記、民法經濟法教研室主任等職;
2004年—2011年在華中師範大學教務處任副處長兼學校附校辦主任,同時兼任政法學院法律系教授。
2012年開始在華中師範大學法學院任黨委書記。

科研情況:

先後主持省部級科研項目4項,校級科研項目2項,作為主要成員參與2項國家級科研項目的研究;獨著、合著學術著作2部,主編著作2部,參加編寫著作5部;發表科研論文40餘篇。代表性科研成果如下:
(1)獨著:《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3月。
(2)合著(第一作者):《契約法要論》,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12月。
(3)主編:《新經濟法學》,湖北科技出版社1996年7月。
(4)主編:《教學改革與教學管理研究》,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10月。
(5)獨著:《我國公司登記機關職責之劃分:現狀檢討與應然選擇》,《法學評論》2011年第4期。
(6)獨著:《我國公司登記機關之選擇與設定的反思》,《法學雜誌》2010年第8期。
(7)獨著:《登記機關瑕疵公司登記之損害賠償責任初探》,《法學雜誌》2011年第6期。
(8)獨著:《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與設定初探》,載《華中師範大學學報》(哲社版)1994年第3期。(本文被人大複印資料《法學》1994年第8期全文複印)
(9)獨著:《關於融資租賃契約幾個問題的探討》,載《華中師範大學學報》(哲社版)1995年第3期。(本文《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1995年第5期轉摘)
(10)獨著:《關於我國破產界限立法的探討》,載《華中師範大學學報》(哲社版)1996年第3期。(本文被《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1996年第5期轉摘)
(11)獨著:《論預期違約及其救濟》,《中南民族大學學報》2002年第4期。
(12)獨著:《論可得利益及其違約賠償――兼評「契約法」第113條》,《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2年第6期。
(13)獨著:《論司法正義及其在我國的實現途經》,《中南民族大學學報》2004年第3期。
(14)獨著:《效率違約的理論和實踐價值――讀波斯納的「法律的經濟分析」》,《江漢論壇》2004年第6期。
(15)合著(第一作者):《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與公司人格否認之適用》,《華中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6期。
(16)獨著:《關於公司登記電子化若干法律問題的思考》,《科技進步與對策》2006年第6期。
(17)合著(第一作者):《論信賴利益之違約賠償》,《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8年第1期。(該文被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民商法學》2008年第4期全文複印)
(18)獨著:《論我國公司登記立法價值取向的選擇》,《華中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2期。
(19)合著(第一作者):《以學科交叉路徑培養本科拔尖創新人才的探討》,《中國高等教育》2011年第7期。
(20)合著(第一作者):《注重實踐訓練,培養優秀師範生》,《大學(學術版)》2010年第9期。

獲獎情況:

(1)2009年獲得湖北省優秀教學成果獎一等獎;
(2)2004年獲湖北省優秀教學成果獎三等獎;
(3)2007年被評為湖北省優秀碩士論文指導教師;
(4)2008年被評為湖北省優秀碩士論文指導教師;
(5)1999年獲華中師範大學教師教學競賽一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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