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5.06-1978.03,望城縣銅官鄉知青
1978.03-1980.02,長沙商業學校財會專業中專班學生
1980.02-1980.11,長沙市商業學校幹部培訓科教員
1980.11-1984.08,長沙市二商業局財會科幹部(1983.09-1988.07,
中南財經大學財稅專業函授本科班學員)
1984.08-1986.10,長沙市二商業局辦公室副主任
1986.10-1989.11,長沙市二商業局辦公室主任
1989.11-1991.12,長沙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1991.12-1992.03,長沙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
1992.03-1994.08,長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長
1995.01-1995.08,長沙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
1995.08-1998.06,長沙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1998.06-1999.01,長沙市芙蓉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1999.01-2000.10,長沙市
芙蓉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0.10-2000.12,長沙市芙蓉區委書記、區長
2000.12-2002.09,長沙市芙蓉區委書記
2003.12-2006.04,長沙市委常委、瀏陽市委書記
2006.09-2007.01,懷化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7.01-2008.03,
懷化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8.03-2008.06,懷化市委書記、市長
2008.06-2013.03,懷化市委書記
2014.01-2016.03,衡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6.03-2016.04,湖南省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8日,據湖南省紀委網站訊息,李億龍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6年9月7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李億龍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9月8日,長沙市檢察院依法決定對李億龍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依法逮捕
2016年9月23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對湖南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原副組長李億龍(正廳級)決定逮捕。
依法雙開
2016年11月23日,據湖南省紀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對第十屆湖南省委委員、衡陽市委原書記、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李億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億龍違反政治紀律,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且採取與他人串供、退贓等方式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貪圖享樂,在生活上搞特殊化,長期使用公款雇用專職保姆為其提供生活服務;違反組織紀律,獨斷專行,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其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用公款支付個人費用;違反生活紀律,道德淪喪,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濫用職權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李億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頂風違紀,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議、湖南省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討論、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億龍開除黨籍處分;經湖南省委批准,給予李億龍開除公職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紀委通報
2017年3月,湖南省紀委對2016年以來在執紀審查中發現的6起省管幹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進行了通報。
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原副組長李億龍違規收受禮金、享樂奢靡等問題。2006年至2016年,李億龍違規收受黨員幹部所送禮金總計人民幣153.79萬元、美元5.9萬元、歐元3000元;用公款報銷其購買的名牌手錶、眼鏡等高檔物品費用,用公款支付聘請保姆的相關費用及生活開銷。李億龍到衡陽任職後,在已配備一輛公務用車的情況下,將原工作地一輛越野車帶到衡陽使用,還要求市政府駐長辦先後安排兩輛超標車專門供其在長沙使用。十八大以來,李億龍多次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其中7次乘坐飛機頭等艙,17次乘坐高鐵商務座,12次乘坐高鐵特等座;違規占用總面積374平方米的兩套公用住房,並長期占用衡陽某酒店一間豪華套間。
提起公訴
2017年8月11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婁底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中共湖南省委員會原委員、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原副組長李億龍(正廳級)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億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婁底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98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李億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夥同他人騙取、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李億龍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8年1月15日,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湖南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原副組長李億龍受賄、貪污、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認定被告人李億龍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百五十萬元。被告人李億龍受賄贓款926萬餘元、貪污贓款142萬餘元、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4950萬餘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16年3月,李億龍任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芙蓉區區委書記、中共瀏陽市委書記、懷化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懷化市委書記、中共衡陽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先後多次收受黃某等數十人給予的現金及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926萬餘元,並利用職務便利為上述人員在承攬工程、職務調整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李億龍用公款購買名表、眼鏡、黃金瓶等貴重物品,占為己有,並採取虛開發票的方式,先後將個人開支在懷化市市委辦、衡陽市市委辦報銷,貪污公款總計人民幣142萬餘元。李億龍接受浙江某公司負責人黃某請託,違背相關規定,安排人員啟動對10個污水處理廠進行股權收購,額外支付提前退出補償款和前期費用補償款總計2943萬餘元給該公司,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另李億龍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幣總計4950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