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龍(廣西淵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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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龍,男,畢業於廣西師範大學,法學學士,現任廣西淵順律師事務所主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健龍
  • 職業:廣西淵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 畢業院校:廣西師範大學
  • 性別:男
人物經歷
2010年,李健龍在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代理一起麻醉搶劫案,為案中第四被告辯護。在他的動員下,第四被告檢舉了第二被告,本屬於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但由於第二被告也有立功表現,獲得了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從寬處理(本來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法庭就認定第四被告的舉報只能作為一般立功表現。李健龍律師在一審、二審辯護時都用了大量篇幅陳述同一種辯護意見: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因具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宣告刑為有期徒刑或者更輕刑罰的,不影響對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這一觀點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重視,此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為死刑案件,必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案件第一被告人被判處死刑)後,最高人民法院下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確認此一觀點並以司法解釋適用於全國[法發(2010)60號]。
2006年9月22日,興業縣葵陽鎮的殘疾人老吳,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來到縣道375線附近,被一輛闖紅燈轉彎的小轎車碰撞,之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又與同向正常行駛的一輛大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老吳受傷,輪椅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興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小轎車司機方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這個看似簡單的案子,卻在索賠時遭遇困難。小轎車所屬單位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都對事故責任及賠償金額提出異議,法院重證據,而調查取證困難重重。第一任律師知難而退了。老吳找到了李健龍律師。
李健龍律師分析此案的難點主要有:一是老吳本就因小兒麻痹致一腿較短,車禍後這個殘疾的腿比原來又短了幾分,一般醫生很難在原來殘疾的基礎上再做出傷殘鑑定;二是老吳是農村戶口,如果有工作可按行業的標準來賠償,沒有工作則按很低的農村標準賠償。事實上老吳開了多年的蒸酒坊,但他沒有申請過任何證件。三是精神損失的認定,普通傷害案件很難支持。
針對難點,李健龍召集律師所全體律師,經過反覆討論,確定了辦案思路。他親自開車帶老吳來到玉林市八方法醫學司法鑑定所,經過專業鑑定老吳的傷殘為9級;接著他到老吳的酒坊所在地,走訪了村委和部分村民,取得證人證詞證實老吳長期從事蒸酒的事實;同時,李健龍以充滿感情的辯詞,說明車禍給一個殘疾人再次造成傷殘所帶來的巨大的精神創傷,深深地打動了主審法官,最後法院確定精神撫慰金為2.5萬元。被告方合計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20多萬元。
2006年12月17日凌晨5點,興業縣北市鎮欽善村的小朱騎機車去接親戚,因避讓堆放在公路上的一堆沙而跌倒,人車分離的一瞬間,機車與對向行駛的一輛拖拉機相撞,拖拉機側翻壓到小朱,小朱嚴重受傷變成植物人。他的家人為了搶救他已經掏空了家底,但是交警卻認定小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意味著沒有一分錢的賠償,而小朱的治療還遙遙無期。正在他們瀕臨絕望的時候,想到了法律援助中心。中心指派經驗豐富的李健龍律師為他們解憂。
李健龍接到任務,多次到醫院了解、調查情況,親自到公路上測量出沙堆占用了寬度為900厘米路面中的310厘米之多,卻沒有設定警示標誌。李健龍又到多部門查證在公路上堆沙的責任人,認定廣西梧州公路橋樑工程處在不禁止通行的公路上堆放工用沙,致使小朱發生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李健龍翔實的證據及法律依據,幫助小朱勝訴了。第一次訴訟法院判決梧州市路橋公司等人向賠償小朱前期醫療費5萬元,第二次訴訟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再賠償小朱各項損失27多萬元,被告不服抗訴到二審,之後被告意識到了後果,主動與小朱和解,最大程度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08年,由於山洪暴發,興業縣大平山鎮新莊錳礦的污水外流,污染了大片農田及養雞場,給村民造成了重大損失。幾百名村民到礦區拉閘斷水斷電,全村小孩、老人到礦車路過處攔截礦車,礦廠被迫停工。這個巨大的“火藥罐”一觸即發。李健龍律師和政府相關部門的人員幾十次到村里進行調解。烈日下,他站到一個高凳上,大聲地向民眾講法說理,像答記者問一樣回答民眾的各種問題,聲音嘶啞了也顧不上休息。同時,他和同事們展開詳細的調查取證工作,在法律和事實的依據上多方調解,最終使村民與新莊錳礦握手言和,成功化解矛盾。此後逢年過節,村民都邀請礦區人員暢飲,雙方不計前嫌,和平相處,同時他們也都不忘記邀請李健龍律師一同開懷暢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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