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山東省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李偉(山東省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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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曾任山東省機場管理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煙臺國際機場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4年2月29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機場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煙臺機場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偉貪污、受賄、行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偉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貪污贓款依法返還被害單位,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返還被害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偉
  • 國籍中國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曾任山東省機場管理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煙臺國際機場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6月,山東省機場管理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煙臺國際機場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6月21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山東省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李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消費卡;違背組織原則,跑官買官;違規將個人費用由其他單位支付;貪慾膨脹、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款,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行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偉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3年10月,山東省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山東省機場管理集團煙臺國際機場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偉涉嫌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泰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款,數額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3年11月16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機場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煙臺機場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偉貪污、受賄、行賄一案。泰安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泰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李偉利用擔任日照城投黨委書記、董事長,山東機場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煙臺機場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採取虛增工程量、虛開發票、虛列支出等手段,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幣157萬餘元,據為己有。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偉利用擔任日照市園林局局長,日照市住建委(住建局)黨委委員、副主任、副局長,日照城投黨委書記、董事長、山東機場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煙臺機場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526萬餘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李偉為謀取個人職務晉升等方面的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財物,折合人民幣63萬餘元。提請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4年2月29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機場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煙臺機場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偉貪污、受賄、行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偉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貪污贓款依法返還被害單位,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返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李偉利用擔任日照城投黨委書記、董事長,山東機場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煙臺機場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採取虛增工程量、虛開發票、虛列支出等手段,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幣157.107451萬元,據為己有。2012年至2023年,李偉利用擔任日照市園林局局長,日照市住建委(住建局)黨委委員、副主任、副局長,日照城投黨委書記、董事長、山東機場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煙臺機場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526.16284萬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李偉為謀取個人職務晉升等方面的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3.9848萬元。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偉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應依法數罪併罰。李偉貪污數額巨大,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行賄犯罪情節嚴重,均應依法懲處。鑒於李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受賄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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