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明(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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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明,罪犯。

2022年5月18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罪犯李佳明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佳明
  • 死亡時間:2022年5月18日
人物事件,執行死刑,

人物事件

被告人李佳明2017年通過網路聊天與楊某某認識並發展為情人關係,二人多次趁楊某某丈夫吳某才(被害人,歿年50歲)外出務工期間非法同居,後二人之間的不正當關係被吳某才發現。李佳明為與楊某某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產生殺害吳某才之念。
2020年4月2日,李佳明攜帶水果刀、電棍、塑膠手套和口罩等從廣東省東莞市乘車,於次日凌晨2時許到達廣西羅城縣黃金鎮某村吳某才家附近踩點,因不能確定吳某才在家而未動手。
4月3日下午,李佳明又攜帶上述作案工具返回吳某才家附近,確認吳某才在家後伺機作案。4月4日凌晨3時許,李佳明使用吳某才家門外電動三輪車上取下的鑰匙打開大門,進入吳某才的臥室,先持電棍電擊熟睡中的吳某才面部,又持水果刀猛刺吳某才胸、背部等處數刀,後因水果刀難以從吳某才體內拔出遂罷手,並逃離現場。
經鑑定,吳某才因銳器致心臟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執行死刑

被告人李佳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李佳明為達到與他人之妻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的目的,深夜持兇器入室殺人,犯罪動機卑劣,情節、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
核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佳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李佳明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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