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學習經歷
1979年-1983年復旦大學分校法律系學習;
1993年-1996年復旦大學法學院
外國法制史專業研究生學習。
工作經歷
1983開始在上海市第一律師事務所執業,是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創始合伙人之一;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上海大學文學院兼職教授。
1983年-1986年上海市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1986年-2013年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
朱洪超律師曾先後承辦了逢博酒家承包案、劉德華肖像權案、周法肖像權案、楊振雄返回《長生殿》手稿案、《上海法制報》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侵權案等一批具有影響的案件。
朱洪超律師擔任眾多大中型國有企業及三資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從事金融、房地產、公司服務領域,並職得首批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為數十家企業的股份制改革、證券發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務。他還與美國、加拿大、法國等國外同行進行交流並建立了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合作關係。
作品榮譽
主要文章
《台灣債法》、《律師制度與律師業務》、《中外國家賠償法理論與實踐之比較研究》、《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對我國憲 法解釋的借鑑》
所獲榮譽
1988年上海市“優秀法律顧問”
1989年上海市“十佳優秀辯護人”
1997-1998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個人”
2001年首位民選執業律師會長
2002年中國律師政壇論文評比二等獎
2004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個人”
2013年2月,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洪超律師被國務院授予“政府特殊津貼”殊榮,成為黃浦律師中第二位獲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律師。
個人生活
精彩語錄
“釐清律師協會的宗旨和職責”
“原章程對於律師協會的宗旨和職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淆。”朱洪超說。 以前的章程規定:“律師協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實施懲戒應依據全國律協規則”
新章程有關懲戒的內容基本保持原樣,但根據修訂後的律師法的精神,將原章程的第33條調到第28條,將第30條第1款“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修改為:“地方律師協會依據本會懲戒規則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這些調整和修改的目的是,強調全國律協制定獎勵和懲戒規則的重要性。”朱洪超解釋說,同時,強調地方律師協會在實施獎勵和懲戒時,要以全國律協的規則為依據。
精彩發言
“法律人的夢想就是法治天下,這個夢想與國家的命運緊密相連。”2012-12-11,朱洪超律師在上海律師公會成立100周年大會發言中深情地說,前輩律師們的法治之夢、民族復興之夢,將在這一代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