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至2012年6月,朱時環利用擔任新洲區陽邏街老屋村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夥同該村委會委員兼出納朱四清(另案處理),採取虛報冒領、虛增工程款的方式,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財物13.3萬元,個人分得6.65萬元;在工程承接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26萬餘元。2012年10月,朱時環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具有自首、立功且全額退贓情節,被判刑六年。2012年11月,朱時環被開除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