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世芳,原山東省五蓮縣松柏農村信用社出納。 1992年結髮妻子被上級領導強姦,朱世芳舉報未果且一直被領導刁難後後,朱隱忍一年多時間練習槍法,1994年用發令槍殺掉強姦自己妻子的信用社領導,攜妻子踏上逃亡之路。2008年被發現蹤跡,2010年被逮捕,2013年8月,日照中院判處朱世芳死刑。朱世芳還在抗訴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世芳案
- 被告:朱世芳
- 時間:1992年
- 地點:山東省五蓮縣
領導奸妻,殺人潛逃,暴露行蹤,抓獲嫌犯,審案經過,一審判決,死刑裁定,案情疑點,
領導奸妻
1991年,現年54歲的朱世芳在山東省五蓮縣松柏農村信用社做出納。經信用社主任王某批准,朱世芳的妻子郭培花也被調入信用社,負責燒鍋爐。朱世芳夫婦帶著兒子一起住進了信用社的宿舍。
據郭培花說,1992年11月的一天晚上,丈夫出差到濰坊市考職稱,王某來到家中,以威脅辭掉二人工作為由將她強姦。起初,因為害怕丈夫丟掉工作,她並未將此事說出。兩個月後的一天晚上,朱世芳因打牌被王某的手下打得鼻青臉腫,郭培花聽後哭著告訴丈夫自己的遭遇。
次日,朱世芳便去找王某理論,王某並不承認強姦郭培花。此後,朱世芳到上級農村信用社舉報,但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據郭培花說,王某得知此事後,開始在工作中變本加厲地為難朱世芳,他先將朱世芳分房的資格取消,而後將他調至極其偏遠的地方上班,朱世芳自此產生了報復王某的想法。朱世芳到鎮上買了兩把發令槍和一把鋼珠槍,並用近一年的時間偷偷在外面練習射擊。
殺人潛逃
據案發時的目擊者介紹,1994年4月27日下午3點多,朱世芳帶著三把槍來到松柏信用社,他褲兜里裝了兩把發令槍,腰上別著一把鋼珠槍。朱世芳徑直來到王某的辦公室,一進去就從褲兜里掏出兩把槍。
當時,王某的辦公室里還有三名工作人員,三人被朱世芳嚇得說不出話來。朱世芳用槍口對準王某,質問當年他強姦郭培花的行為,王某則否認,朱世芳隨即連續扣動扳機,槍槍命中王某的頭部。
接著,朱世芳將其他三人捆起來,並從身上拿出六個用彈殼做的假雷管,綁在三人身上。
回家後,朱世芳將槍殺王某的事告訴了妻子,二人經過商量決定逃亡。當晚,他們將孩子送到親戚家後離開了五蓮縣。
五蓮縣公安局在接到報案後立刻展開偵查,據辦案人員介紹,朱世芳非常有反偵查意識,夫妻二人在逃亡期間基本不乘坐任何交通工具,只採取步行的方式,這讓警方很快丟失了目標。
暴露行蹤
郭培花回憶說,他和朱世芳先步行5天,到達膠東市,隨後搭乘拖拉機到了江蘇。在逃亡途中,他們擔心走散,約定如果逃不掉或者不慎走失,就到離五蓮縣50多公里的諸城火車站等待,並約定要一直等到二人能夠再次碰頭為止。
由於朱世芳持有三把槍,該案隨後被公安部列為督辦案件,朱世芳也被上網通緝。
郭培花說,1994年底,二人來到江蘇省徐州市,該地距離案發地800多公里,這讓夫婦二人都覺得徐州是可以落腳的地方,於是在徐州市泉山區一邊擺地攤修鞋謀生,一邊躲避警方的通緝。朱世芳化名朱世進,一躲就是15年。
事後,當地警方曾介紹,從2000年起,朱世芳開始與經營幹洗店的鄰居徐某夫婦發生衝突,徐某夫婦嫌他們是外地人,經常欺負二人。2008年5月5日,徐某再次在店中辱罵朱世芳,前去理論的朱世芳被女老闆扇了一巴掌,於是他拿起隨身攜帶的鋼管與徐某夫婦互毆起來,徐某夫婦被打得多處骨折。警方趕來後,朱世芳已逃離現場,民警調查發現,打人者朱世進是潛逃15年的殺人犯,並立即將情況通知五蓮縣公安局,並將郭培花控制。
郭培花因涉嫌包庇罪被五蓮警方帶回,但她不肯透露丈夫的行蹤。為了找到朱世芳的下落,警方故意將郭培花取保候審,以便監視她的行蹤。
抓獲嫌犯
“家人15年沒見面,兒子也不再認我,我就想去找朱世芳了。”郭培花說,當時她突然想到了夫妻二人15年前的約定,於是,隻身一人來到諸城火車站。為了等丈夫,她開始在火車站做些小買賣,一等就是3個多月。
跟蹤前來的民警並不知道二人的約定,對於郭培花的行為感到不解。3個多月後的一天,郭培花突然離開了火車站。
原來,一個月前,朱世芳按照二人15年前的約定來到了諸城火車站,沒想到真的和自己的妻子再次重逢,但二人並沒有多做停留。朱世芳認為郭培花一定會被警方監視,他讓妻子一個月後到青島去找他。
警方通過調取郭培花的交通路線發現她前往了青島,民警分析郭培花的學歷不高,到青島很可能在一些賓館和飯館等服務行業工作。經過一個多月的排查,民警在青島市的百強海鮮城發現了在那裡打工的郭培花,並跟蹤其到暫住地。
2010年6月3日,在郭培花家附近蹲守的民警發現了擺攤修鞋的朱世芳。幾名身著便衣的民警圍攏過去,“朱世芳”,一名民警叫道,對方本能地回答了一聲“哎”。
郭培花說,在看守所的朱世芳異常平靜,17年的逃亡生涯,讓他由一個30多歲的中年男子變成了滿頭白髮的老頭,他說得最多的一句話就是,“逃亡的日子很累,如果時間能回去,我不會選擇逃”。
審案經過
一審判決
王某的屍檢報告顯示,在他的前額偏左軟組織內取出了四角形釘頭式自製彈丸兩枚,右側小腦組織內提取四角形釘頭式自製彈丸一枚。不過,王某身上取出的釘頭式自製彈丸丟失,並且王某體內的子彈數也與當時的口供不符。朱世芳在庭審中表示,自己並非想置對方於死地,而是威脅對方承認強姦了自己的老婆,並希望在場的三人能夠作證,好去縣城告王某。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世芳先購買發令槍等作案工具,並通過實驗改良增強發令槍的殺傷力,後用該發令槍朝被害人頭部多次射擊,具有殺害王某的主觀故意,並導致王某死亡的結果,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權,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此外,朱世芳故意傷害徐某夫婦,致二人輕傷,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構成故意傷害罪。
同時,日照中院認為,郭培花當年被強姦的情節由於當事人死亡,也無法被認定。2011年7月5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朱世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裁定
宣判後,朱世芳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2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3月14日,最高法出具刑事裁定書,認定第一審判決和第二審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覆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裁定,不核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朱世芳死刑的裁定,並發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隨後,山東省高院將此案再次發回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去年8月31日,日照中院再次認定朱世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此後,朱世芳再次抗訴。
2014年4月10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已經審結完畢,遞交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並未給出答覆,該案仍在山東高院進一步審理中。
案情疑點
2014年4月13日,朱世芳的代理律師北京兆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年表示,此案有兩點無法查清,首先,因王某已經死亡,所以“強姦說”已無法認定,但也無法排除,因此此案中王某是否存有明顯過錯,也無法排除。其次,郭小年認為,朱世芳改裝發令槍的情節證據不完整。雖然屍檢報告顯示,當年從王某屍體裡曾提取過三枚改裝的發令槍子彈,但這些子彈已丟失,證據不完整。根據最高法死刑覆核的規定,在證據不足和情節不清的情況下,應該不適用於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