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科學技術協會

本溪市科學技術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科學技術協會
  • 外文名:BENX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XAST
  • 組織隸屬:本溪市委
  • 業務主管:遼寧省科協
  • 組織性質:人民圖書
主要職能,組織結構,機構設定,下屬組織,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本溪市科協的宗旨
團結和動員本溪地區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學技術團體服務。
本溪市科學技術協會
本溪市科協的任務
1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2 、普及科技知識,捍衛科學尊嚴,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科學技術,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文化素質。
3 、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本市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本市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4 、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人才。
5 、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決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6 、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7 、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8 、興辦符合本溪市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公益性事業和為科學技術工作者、科學技術團體服務的科技實業。
9 、編輯出版科學技術和科學技術普及書、報、刊、聲像資料。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辦公室
組宣部
科普部
學會部
科學館
諮詢中心
學術交流中心
民協

下屬組織

縣區科協(7家)
本溪縣科協 桓仁縣科協 平山區科協 開發區科協
明山區科協 溪糊區科協 南芬區科協
企業科協(27家)
本溪鋼鐵集團公司科協 北台鋼鐵集團公司科協 本溪電業局科協
本溪市房產經營公司科協 本溪市煤氣總公司科協 本溪市自來水公司科協
本溪市水泵廠科協 桓仁發電廠科協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科協
公益國有資產公司科協 商貿國有資產公司科協 市供熱總公司科協
市醫藥總公司科協 市郵政局科協 市移動公司科協
市網通公司科協 市聯通公司科協 鐵路本溪辦事處科協
遼寧工源水泥集團科協 工源水泥廠科協 市水泥廠科協
中油本溪銷售分公司科協 鐵通本溪分公司科協 重型科協
本溪市鍋爐廠科協 本溪軸承工業公司科協 本溪市化肥廠科協
本溪第一紡織有限公司科協
民營企業(4家)
本溪市啤酒廠科協 本溪市木蘭花乳業集團科協
遼寧北方曲軸廠科協 本溪工具有限責任公司科協
事業、院校科協(3家)
遼寧科技學院科協 本溪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科協
學會(69家)
通信學會 風景園林學會 護理學會化工學會 藥學會 中西醫結合學會法醫學會 林學會 測繪學會
標準化協會 市防癆學會 檔案學會心理衛生學會 水處理學會 建築學會水利學會 環境學會 計算機學會
預防醫學會 營養學會 會計學會機械學會 醫學會 電機工程學會老科協 外語學會 畜牧獸醫學會
青少年科技輔導員協會 鋼鐵老科協 科技情報學會 農經學會 土木工程學會 消防學會金屬學會 電子學會
軟科學研究會 氣象學會 市科學管理學會 包裝協會公路運輸學會 地質學會 土地學會 矽酸鹽學會
中醫學會 刑事科學技術協會 周易研究會 審計學會 電化教育學會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 繼續教育協會
科普創協 計量測試學會 能源管理協會 紡織學會 勘探設計學會 廣播電視科技工作者協會 農學會 化學會
農機學會 技改學會 生態經濟學會 心理學會 生物學會 市人體學會 市質量管理協會
市現場統計研究會 市反邪教協會 市勞動保護學會市城鄉經濟技術聯合會 衛生學校

組織章程

本 溪 市 科 學 技 術 協 會 章 程
(2003年11月18日本溪市科協第六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溪市科學技術協會(英文全稱 BENX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縮寫 BXAST ;以下簡稱本溪市科協) 1958 年成立, 1978 年恢復 是本溪市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本溪市委員會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 本溪市科協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團結和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 , 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三條 本溪市科協是遼寧省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業務上受遼寧省科學技術協會指導。本溪市科協由所屬的全市性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學會)和縣、區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縣區科協),廠礦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企事業科協)組成。
第四條 本溪市科協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的基本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五條 本溪市科協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平,促進學科發展,促進學科間的聯繫與滲透,促進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結合。
第七條 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 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地方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第九條 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評選命名本溪市自然科學學科帶頭人和本溪市自然科學青年學科帶頭人,培養、舉薦人才。
第十條 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第十一條 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內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條 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興辦符合本溪市科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本溪市科協領導機構
第十四條 本溪市科協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是本溪市科協的領導機構。
第十五條 本溪市科協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市科協委員會決定召開。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六條 本溪市科協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代表經全市性學會、縣(區)科協、企事業科協及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本溪市科協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 決定本溪市科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 審議和批准本溪市科協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 制定或修改《本溪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 選舉產生本溪市科協委員會。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溪市科協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
第十九條 本溪市科協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執行本溪市科協代表大會的決議;
· 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 審議本溪市科協年度工作報告;
· 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 批准本溪市科協委員會委員的變更或增補;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溪市科協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領導市科協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主席或主席委託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條 專職主席、副主席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主持本溪市科協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為本溪市科協顧問。
第四章 全市性學會
第二十三條 本溪市科協所屬全市性學會是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第二十四條 加入本溪市科協的全市性學會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 依法登記的全市性學會;
· 承認本溪市科協章程;
· 有學科帶頭人和相當數量的會員;
· 不與本溪市科協所屬學會相近或重複;
· 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和固定的經費來源;
· 能獨立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或科普活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全市性學會,向本溪市科協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即為本溪市科協的組成部分。全市性學會申請退出本溪市科協,須經市科協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六條 全市性學會接受本溪市科協的領導,執行本溪市科協的決議,承擔本溪市科協委託的任務,選舉代表參加本溪市科協代表大會。業務上接受上級學會的指導。負責對本組織會員的發展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全市性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至五年召開一次,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修改學會章程,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全市性學會辦事機構由專兼職工作人員組成,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政上受學會掛靠單位領導。
第二十九條 全市性學會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溪市科協章程的,經本溪市科協常務委員會決定,給予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罰。
第五章 縣、區科協
第三十條 縣、區科協是縣、區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縣、區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本溪市科協的地方組織,業務上受本溪市科協指導。
第三十一條 縣、區科協由同級縣、區學會,縣、區所屬的企事業科協、鄉鎮科協和街道科協(科普協會)等基層科協組成。
第三十二條 縣、區科協執行上級科協的決議,推選代表參加上級科協代表大會。
第三十三條 縣、區科協代表大會每三年至五年舉行一次,決定本地區科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科協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制定或修改本地科協章程,選舉科協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縣、區科協機關是其科協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科協的日常工作,應獨立建制。
第三十五條 縣、區學會、協會、研究會接受同級科協領導,業務上接受上級學會的指導。
第三十六條 鄉鎮科協和街道科協(科普協會)是科協的基層組織。鄉鎮科協和街道科協(科普協會)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上受縣、區科協指導,負責聯繫指導農民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農村科普組織及科技示範戶、社區科普組織,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和科普活動。
第六章 企事業科協
第三十七條 廠礦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事業科協是同級黨委領導下的科技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本溪市科協的基層組織。業務上受上一級科協指導,按照本章程規定的任務、原則,結合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科協的領導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討論並決定科協的工作任務,審議和批准科協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制定和修改科協章程,選舉科協委員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閉會期間,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行使領導職責。
第三十九條 企事業科協委員會選舉主席 1 人,副主席、常務委員若干人。專職主席、副主席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主持科協日常工作。
第四十條 企事業科協應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配備適當數量的專兼職幹部,組織科協各項任務的實施。
第四十一條 企事業科協執行上一級科協的決議,推選代表參加上一級科協代表大會。負責對本組織會員的發展和管理。
第七章 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科協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條例》進行管理。市科協所屬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按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科協所屬學會對其工作人員參照掛靠單位有關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企事業科協對其工作人員按所在單位有關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各級科協工作人員應熱愛科協的事業,樹立為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學技術團體服務的思想,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廣的專業知識、較強的組織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四十五條 各級科協及其所屬學會 , 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和教育 , 有計畫、有組織地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使其能夠勝任並出色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務。
第八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經費來源
· 財政撥款;
· 資助、捐贈;
· 會費;
· 企事業收入;
· 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條 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項基金。
第四十八條 建立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各級科協及所屬團體的經費、資產及國家和地方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溪市科協委員會可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市性學會組織工作條例》和其他通則、細則。
第五十條 全市性學會,縣、區科協,企事業科協可根據本章程制訂、修改章程或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溪市科協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溪市科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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