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活居住建築日照間距規定

《本溪市生活居住建築日照間距規定》業經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於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620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69號
【發布日期】2000-08-17
【生效日期】2000-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69號)
《本溪市生活居住建築日照間距規定》業經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於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劉國強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檔案內容

本溪市生活居住建築日照間距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及空間資源,保障居民生活居住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溪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參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居住建築是指居住建築物和公共建築物。居住建築物包括住宅、公寓、獨身宿舍;公共建築物包括託兒所、幼稚園的活動室、臥室,各類學校的教室,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托老所的居室和其他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築物。
本規定所稱建築日照間距是指滿足一定日照標準的兩棟建築物外主牆面之間的最小距離。
第三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規劃、建設活動涉及日照間距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是生活居住建築日照間距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被遮擋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定:
(一)臨時建築物;
(二)未經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生活居住建築物和擅自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的建築物;
(三)建築物的非主採光面(輔助房間多的一側)及設窗山牆;
(四)原地、原面積、原高度翻建的建築物;
(五)位於規劃道路紅線25米(含25米)以上城市主次幹道兩側的建築物。
第六條建築日照間距、遮擋建築物計算高度、建築日照間距係數應按下列方法確定:
(一)建築日照間距以兩棟建築物相對外主牆面之間的最小距離計算,個別突出部位(如陽台、樓梯間等)不計算在內,但突出部位累計長度超過其所在牆面總長度二分之一的,即以突出部位的外牆面計算;
(二)遮擋建築物計算高度以遮擋建築物的建築高度(室外設計地坪至建築檐口或女兒牆頂面的垂直距離)加上其室外設計地坪與被遮擋建築物室外設計地坪的差值計算。屋頂個別突出部位(如樓梯間、水箱間等)面寬小於12米的,不計算在內。遮擋建築物為坡屋頂的,坡度大於1:2時應考慮屋脊對日照的影響。若被遮擋建築物底部為非日照公共建築層,其計算高度應減去非日照公共建築層的高度;
(三)建築日照間距係數是指建築日照間距與遮擋建築物計算高度的比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