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利用公有住房開辦第三產業暫行規定

《本溪市利用公有住房開辦第三產業暫行規定》,業經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發布單位】80620
【發布文號】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發布日期】1993-08-02
【生效日期】1993-08-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本溪市利用公有住房開辦第三產業暫行規定》,業經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尉端恩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日
本溪市利用公有住房開辦第三產業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有住房管理,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證國家財產和收益不受損失,促進第三產業發展,根據《遼寧省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遼寧省禁止轉租公有住房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境內各級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房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
第三條凡改變公有住房用途,以其開辦第三產業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使用人),均應遵守本暫行規定。
第四條利用公有住房開辦第三產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審批、合理使用、服從管理”的原則。凡座落在繁華地段和商業區內的臨街一層公有住房已改作第三產業用房的,產權單位都要積極創造條件,儘可能通過商業街整體改造,對住戶予以調遷安置,騰空住房統籌改建,以利於多行業、多門類、多功能商業區的形成。
第五條改建公有住房為第三產業用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改變房屋主體結構,不損害房屋使用壽命。
(二)不影響產權單位修繕房屋。
(三)不影響相鄰居住環境。
(四)不影響交通、消防、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不損壞市政設施,不毀壞樹木草坪和綠化設施。
(五)不得擅自安裝動力設備。
第六條凡將公有住房改為第三產業用房的,使用人均須履行下列程式:
(一)向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產權單位同意後,雙方簽訂改變用途後的租賃契約。
(三)持租賃契約,報市房產局審批,憑審批證件分別到行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證件,領取營業執照。
(四)使用人需要改變住房原有格局、拆改門窗、增添設施、裝修門面等,應在提出書面申請時,同時提交改裝圖紙,經房產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現場勘察、技術鑑定、論證審批後,統一由產權單位改裝,並向使用人合理計收費用。禁止使用人自行施工改裝。拆改水、電、煤氣、暖氣設施,須按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公有住房改作第三產業用房後,租金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由產權單位按月徵收。其中土地收益金由有關部門按房屋租金全項因素構成比例評估後,由房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統一上交地方財政。市中心和商業繁華區(地段)的房屋,可實行公開招標租賃。
市房產管理部門每年年初會同市物價部門按地區分類核定一次房屋租金標準,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公有住房改作第三產業用房,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營業之日起,使用人須按新的房屋用途及有關規定,繳納水、電、煤氣、暖氣費用。
第九條凡改建裝修公有住房開辦第三產業,使用人均須向產權單位繳納保證金。保證金額按使用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根據地區類別每平方米不得低於一百元,由產權單位專戶存儲。使用人歇業或遷出時,對經批准的改裝設施不得拆除,產權單位不予補償。違者,產權單位按房屋設施的損壞程度,從保證金中扣繳相應的經濟賠償費。使用人歇業,經履行有關手續後,退回保證金。
第十條租賃契約期滿,使用人與產權單位應重新簽訂租賃契約,重議租金。使用人如歇業或遷出時,應提前一個月到產權單位辦理退房手續,解除租賃關係,自下月起,按民用住房標準徵收租金。否則,仍按市場調節價格計收租金。
第十一條使用人利用或藉助公有住房主體建築的外通廊、門斗及其它附屬設施從事經營的,視同公有住房改作第三產業經營場所,按本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暫行規定,擅自改變公有住房用途或私自轉租、轉讓、交換和變相買賣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制止,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對在本暫行規定公布前已將公有住房改作第三產業用房的,必須在本暫行規定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補簽租賃契約,重新履行審批、發照手續,並按市場調節價格繳納租金。否則,按上款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利用其它公有房屋開辦第三產業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暫行規定由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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