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大型活動辦事指南

大型民眾性活動審批是由公安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型民眾性活動審批
  • 法律依據:《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 辦公地點:本溪市公安局治安支隊
  • 收費標準:不收費
  • 諮詢電話:024-42833718
  • 辦公時間:8時30分-17時
申請條件,所需材料,工作程式,

申請條件

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在舉辦活動20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5000人以上或跨區的由市局審批,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分局審批),並填報《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表》(須用鋼筆填寫並加蓋公章)。

所需材料

一、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活動主辦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上應註明與原件無異,並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不受理公民個人申辦的大型民眾性活動)
二、大型民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定;
大型民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1、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組織方式和主(承)辦單位的自然情況、觀眾人數及構成、演職人員數量及構成、入場證件、門票的管理方式和票證樣式。
2、按活動時間順序排列的詳細活動流程。有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文體明星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參加的活動內容和涉及贈票、贈物、抽獎、兌獎等項目的活動內容要特別註明。
3、活動的社會宣傳情況。主要包括:發布廣告的媒體及廣告頻度、廣告的詳細內容和廣告清樣。
4、活動場地平面圖和活動設施、設備具體方點陣圖。活動場地平面圖須標明場地的通道、坐席數量及分布;活動設施、設備位置圖須註明活動設施、設備的自身尺寸和與場地原有固定建築物間的距離。
5、文化演出活動的節目單和體育比賽的具體賽程。
三、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及安保經費預算。
(一)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1、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2、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誌;
3、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4、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5、治安緩衝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6、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7、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8、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9、應急救援預案。
(二)、安全保衛工作整體經費預算及支出項目。
四、場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證明。
1、場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證明或活動舉辦方與場地管理方簽訂的場地使用協定。
2、活動場所的消防部門批文和臨時活動設施搭建單位的合法資質。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批准的活動,應當同時提交有關批准檔案。如演出活動的文化部門批文;體育比賽的體育部門批文;人才交流活動的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批文;股評活動的證監會批文;升放氣球的城市管理部門批文等等。
六、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簽訂的安全協定書和相關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工程、演出等協定。
七、其他與舉辦活動相關的證明和說明材料。

工作程式

(一)行政許可程式
1、申請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20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表》,對於手續不全的,公安機關要一次性告知,並填寫《大型民眾性活動補充/修改材料通知書》;
承辦者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2)大型民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定;
(3)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相關場地示意圖;
(4)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2、受理
公安機關依法對承辦者的申請做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對於承辦者符合主體要求,內容合法,申辦材料齊全、規範,舉辦活動場所符合安全標準的,活動準備工作較為充分的予以受理,填寫《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受理憑證》;
對於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並填寫《大型活動民眾性安全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1)承辦者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要求;
(2)大型民眾性活動內容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或違反社會公德的;
(3)承辦者的安全工作方案不符合相關要求,安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利,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4)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審查
公安機關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並填寫《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檢查記錄》和《大型民眾性活動責令整改通知書》。
檢查的內容及重點:
承辦者《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的落實情況。
承辦者安全保衛組織機構及現場安全保衛指揮部的設立情況;
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安檢設備和監控設備能否正常套用。
活動舉辦場所硬體條件應當與申辦活動所需的安全條件相適宜。
配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及應急燈;場內通信設備運轉良好並設有現場廣播處。
檢查可能發生人員聚集的部位。包括現場售票處、場地內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現場橋樑、涵洞、陡坡、窄路、轉彎等重點地區地段安全狀況。
檢查現場臨時建築是否符合質量技術監督標準。
檢查水、電、氣、熱等重點要害部位和安全設施設備是否運行良好並設專人值守。對有特殊用電需求的,是否具有相應的供電保障措施。電纜路經通道的,是否採用絕緣材料有效覆蓋、搭設過橋。
現場臨時用電必須經有資質的電檢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檢查活動現場通道是否暢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是否設定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審查安保專項經費(裝備投入、執勤補助等)是否到位。
4、行政許可
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經對相關部門的檢查結果進行審查匯總,符合條件的,做出許可決定,並填寫《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書》;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決定,並填寫《大型民眾性活動不予安全許可決定書》。
(1)縣(市)區公安局管轄的活動安全許可報請主管副局長審批;
(2)市局直接受理和管轄的活動中,安全許可須報請市局主管副局長批准。
5、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7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7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6、行政許可的變更和中止
(1)承辦者變更大型民眾性活動時間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2)承辦者變更大型民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3)承辦者取消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書面告知做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並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對變更、取消的活動,要監督承辦單位採取有力措施,將變更的情況告知社會公眾,妥善辦理退票、退款手續,並於活動原定舉辦時間派專人到原定活動舉辦地點,做好解釋、疏導等善後工作。
(二)告知類活動工作程式
1、公安機關接到政務性活動相關檔案和批文後,儘早與活動組委會取得聯繫,督促活動組委會或主辦方組織召開協調會,全面掌握情況。
2、公安機關要在7個工作日進行審查,對場所進行查驗,並填寫《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檢查記錄》和《大型民眾性活動責令整改通知書》。
3、制定保衛工作方案,進行保衛工作部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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