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司法模式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司法模式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司法模式研究》是2015年12月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耀世、侯東亮。

基本介紹

  • 書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司法模式研究
  • 作者:王耀世、侯東亮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12月
  • 頁數:227 頁
  • 定價:20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0215483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首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司法模式研究》從犯罪學角度出發,梳理出少年司法和刑事司法二元分立過程以及古典學派、實證學派的學者們在此過程中的理論貢獻。基於理論研究狀況,少年司法模式的建構正是基於關愛和回歸的內在價值,從而迥異於成人刑事司法。在此基礎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司法模式研究》明確提出少年司法分立論的理論觀點。2012年,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設專章規範了未成年人犯罪獄淋茅案件訴訟程式,確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其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社會調查制度等閃耀著少年司法權利特別保護的光輝。在學術研究上,正是對少年司法權利保護問題的提煉和升華,我們期待一個由特別制度如附條件不起訴、分別關押、社會調查報告等特殊少年司法制度一旦真正的運行,少年司法模式類型自然獲得確立。
其次,《未成年人提蘭項刑事案件社會·司法模式研究》深化了我國少年司法“社會·司法”模式的研究。儲槐植教授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提出了我國少年司法“社會·司法”模式,並指出中國少年司法模式的特點在於堅持貫徹綜合治理的方針、擴大社會教育的覆蓋面、減少司法干預。也即是說充分發揮社會幫芝催淚滲教、工讀學校在矯治違法少年工作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使其無論是在範圍還是在數量上都要超過司法機關懲處違法少年。也有學者認為,中國少年司法制度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整體上仍然處於發展的初期階段,就少年司法模式的總結還為之過早或者說在一定程度上說中國的少年司法還遠沒有上升到模式層面探討的必要。中國自改革開放30年以來已經取得了令世人羨慕的發展成就,在西方世界的話語空間裡已經充斥著關於“中國模式”的探討。關於“中國模式”的分析或研究不應該僅僅停留在經濟學領域,整個社會科學領域都應當有貢獻。
少年司法模式斷料殃淋的建構在於社會資源的投入實現多機關協作治理少年犯罪問題,實現對少年的社會控制,從而促使其完成正常的社會化過程。同時,其也強調通過發揮少年司法的整體效能,發揮出少年司法模式的教育功能、矯正功能、權利保護功能和預防功能。就我國少年司法模式未來的發展趨勢來看,英國協作模式中自上而下的YOB、富有專業化、職業化特色的YOT以及一些社會組織的設定可能為我國專業化、職業化的少年司法機構設定提供可資借鑑的標本。同時,以芬蘭為代表的北歐福利模式對社會政策的強調、而不是對刑事政策的強調,可能是我國少年司法模式建構過程試符章中政策層面的考量因素。未來的少年司法模式將會介入社會資源,呈現出多機構協作的模式。
*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司法模式研究》明確提出並論證了“以檢察為中心”的少年司法體制改革。在世界範圍內,少年司法模式在未來的發展中將會進入社會資源的廣泛投入,呈現出多機構協作的模式。那么,這種多機構的協作又當呈現出如何面孑L?就我國少年司法模式未來的發展趨勢來看,獨立的少年司法系統將會承擔起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方面的職責。根據域外的蘭婚經驗,少年司法專業化不僅體現為少年警察、少年檢察、少年法院的專業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少年法院的確立和發展。然而,在中國現實的司法體制之下,“以檢察為中心”的少年司法體制恐怕是促進觸法少年回歸社會*為現實的一種路徑表達。換言之,基於司法體制緣故,形成以審查起訴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其具體體現為檢察院和少年檢察官主導社會調查、附條件不起訴、社會觀護等社會力量介入。從世界範圍來看,刑事司法場域中“非犯罪化”、“非監禁化”、“非機構化”已蔚然演進為一場司法改革運動。其目的在於防止“犯罪標籤”和訴訟程式尤其是實體刑罰阻卻了被告人回歸社會的可能性。

作者簡介

王耀世,男,漢族享嚷辣,1971年11月出生,河南省汝州市人,中共黨員,鄭州大學,法律碩士,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河南省首批檢察業務專家,主持檢察理論研究課題3項,發表專業論文20餘篇。
侯東亮,男,1974年生,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主要研究領域:刑事訴訟程式原理、刑事證據法學。主持完成理論課題1項,出版專著2部,先後在《法學雜誌》、《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等刊物上刊載論文20篇。

圖書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導論
一、研究意義
二、研究方法
三、創新之處
第二章 社會·司法模式的提出
一、中國少年司法現實困境
二、少年司法分立論
三、“社會一條龍”實踐運行
四、“政法一條龍”實踐運行
五、中國少年司法權利保障模式的完善路徑
第三章 社會調查制度的實踐和未來
一、社會調查制度功能:程式分流
二、社會調查理論啟示:“以法院為中心”和“以檢察為中心”
三、社會調查制度的實踐樣態
四、社會調查制度的意義
第四章 心理學技術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運用
一、未成年人案件中套用心理技術概述
二、未成年人案件中常用共性技術分析
三、心理學技術在未成年人個案中的呈現與分析
四、未成年人案件開展心理諮詢遵守的原則
第五章 “以檢察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以檢察為中心”少年司法制度產生的必要性
二、大數據和“以檢察為中心”
三、“以檢察為中心”的制度建構
第六章 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審查模式研究
一、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問題
二、重新審視少年司法基礎理論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模式的展開
四、專業化的觀護基地: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出路
第七章 附條件不起訴審查庭的模式與未來
一、附條件不起訴審查庭模式的提出
二、表象和根源:在是否侵蝕審判權和少年司法專業化之間
三、需要明確的前提:濫用附條件不起訴是偽命題
四、域外的經驗和線索
五、附條件不起訴審查庭的未來
第八章 觀護制度的精神內涵和實踐經驗
一、發展中的觀護制度
二、觀護制度在中國的實踐
三、觀護制度的未來
第九章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制度
一、案例引入和問題分析
二、理論視角和路徑建構
三、“以檢察為中心”和未成年被害人權利保護制度
四、結語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

王耀世,男,漢族,1971年11月出生,河南省汝州市人,中共黨員,鄭州大學,法律碩士,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河南省首批檢察業務專家,主持檢察理論研究課題3項,發表專業論文20餘篇。
侯東亮,男,1974年生,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主要研究領域:刑事訴訟程式原理、刑事證據法學。主持完成理論課題1項,出版專著2部,先後在《法學雜誌》、《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等刊物上刊載論文20篇。

圖書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導論
一、研究意義
二、研究方法
三、創新之處
第二章 社會·司法模式的提出
一、中國少年司法現實困境
二、少年司法分立論
三、“社會一條龍”實踐運行
四、“政法一條龍”實踐運行
五、中國少年司法權利保障模式的完善路徑
第三章 社會調查制度的實踐和未來
一、社會調查制度功能:程式分流
二、社會調查理論啟示:“以法院為中心”和“以檢察為中心”
三、社會調查制度的實踐樣態
四、社會調查制度的意義
第四章 心理學技術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運用
一、未成年人案件中套用心理技術概述
二、未成年人案件中常用共性技術分析
三、心理學技術在未成年人個案中的呈現與分析
四、未成年人案件開展心理諮詢遵守的原則
第五章 “以檢察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以檢察為中心”少年司法制度產生的必要性
二、大數據和“以檢察為中心”
三、“以檢察為中心”的制度建構
第六章 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審查模式研究
一、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問題
二、重新審視少年司法基礎理論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模式的展開
四、專業化的觀護基地: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出路
第七章 附條件不起訴審查庭的模式與未來
一、附條件不起訴審查庭模式的提出
二、表象和根源:在是否侵蝕審判權和少年司法專業化之間
三、需要明確的前提:濫用附條件不起訴是偽命題
四、域外的經驗和線索
五、附條件不起訴審查庭的未來
第八章 觀護制度的精神內涵和實踐經驗
一、發展中的觀護制度
二、觀護制度在中國的實踐
三、觀護制度的未來
第九章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制度
一、案例引入和問題分析
二、理論視角和路徑建構
三、“以檢察為中心”和未成年被害人權利保護制度
四、結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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