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大學木鋒法學社成立於2008年。是河北科技大學文法學院為回響法制建設,服務法學教育,在已有基礎上對法學先驅理事會、燕然法學論壇兩社團進行整合而成立的學術性、綜合性社團。
河北科技大學十佳社團。
宗旨,部門簡介,日常活動,木鋒例會,木鋒跑操,經典活動,12.4法制宣傳,模擬法庭,法律援助,牧星湖法製圖片展,獲得榮譽,社徽,社旗,木鋒寄語,社團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員,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五章 附則,
宗旨
木鋒法學社自成立之初就一直致力於學術研究和普法宣傳,本著“以法育人,以人促法;活潑和諧,互利雙贏”的宗旨,不斷開拓思維,推陳出新,以增強學生的法制觀念和普及法律知識為理念,以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為目的,在學校法制宣傳和建設的道路上不斷向前發展,推陳出新。我們希望可以通過自己所學幫助更多的人解決問題,進行更加深入實際的法律宣傳,也同時幫助我社團社員更好的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
部門簡介
木鋒設有社長、副社長、團支部、學術部、宣傳部、秘書處、組織部等機構,各部之間分工協作,各盡其責。各部門介紹如下:
團支部 是本社團的思想旗幟,領導社團的思想建設,平時主要舉辦重大的團支活動,負責活動的策劃與總結,提高大家的思想認識。負責整理社團內部的人員資料與檔案。
學術部 是整個社團工作的根基與核心。主要負責例會中的蜻蜓點水環節,進行案例分析。其它大型活動如模擬法庭等也由學術部主辦,同時負責製作我們的報紙“木鋒法學報”,宣傳法律常識。
宣傳部 是木鋒的形象設計師,主要負責木鋒的對外宣傳工作,如例會的板報和活動的展牌以及QQ、微信公眾號、微博的訊息推送。宣傳部是木鋒展現自身的視窗,也是一個充分發揮才藝和創意的平台。
秘書處 主要負責例會的會議記錄,在每次大型活動過後撰寫新聞稿,並參與“木鋒法學報”的製作。同時協助社長及副社的工作,對一年的活動進行梳理和監督。
組織部 主要負責大型活動的組織策劃,製作策劃案,組織人員布置活動會場,做好幕後工作,負責大型人事調動,配合社長完成各項工作。
日常活動
木鋒例會
新聞播報:每周例會上,由部員將一周內國際、國內以及校園裡發生的大事、小事、新鮮事進行摘要和總結,讓大家了解身邊的近況。
蜻蜓點水:作為一個學術性社團,蜻蜓點水是我們的核心環節。每周精選一個經典案例,由大家發表自己的看法。集思廣議,見仁見智,最終請出我們的法理做裁判。
靈光一閃:由部員精選幾個偵探推理小案例,供大家思考和搶答。靈動思維,放鬆心情,活躍氣氛。
木鋒跑操
每周兩次的跑操,鍛鍊大學生身體素質,更增加社團凝聚力。
經典活動
12.4法制宣傳
為了弘揚法制精神,宣傳依法治國,增強市民與學生的法律意識,了解國家的法律方針和政策,使更多的人知法、守法,學會用法律武器解決問題。著眼於我們在校大學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在全國法制宣傳日舉辦簽名活動,使學生關注中國法制建設,了解中國法治進程。
模擬法庭
模擬法庭是指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扮演法官、檢察官、律師、案件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等,以司法審判中的法庭審判為參照,模擬審判某一案件的活動。通過親身參與,將所學到的法學理論知識、司法基本技能等綜合運用於實踐;通過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擬案件的處理,解釋法律規定,掌握案情與法律之間的關係,了解熟悉法學理論活學活用,以達到理論和實踐相統一。
法律援助
木鋒法學社每年都會深入農村基層,搭建法律諮詢平台,進行法律宣普傳及。
牧星湖法製圖片展
每年四月初,天朗氣清,惠風和暢。藉此良辰美景,河北科技大學木鋒法學社於牧星湖畔舉行一年一度的法製圖片展。並安排專門的人員為參觀者講解,藉此宣傳法律知識,進行普法教育。展覽結束後,我們會把漫畫免費送給與會參觀的小朋友們。
獲得榮譽
1.2003年木鋒前身——法學先驅理事會十佳社團
2.2004年十佳社團
3.2005年十佳社團
4.2006年十佳社團
5.2007年十佳社團
6.2008年十佳社團
7.2009年十佳社團
8.2010年十佳團支部及風采展示第十名
9.2010年十佳社團
10.2011年風采展示最具感染獎
11.2011年十佳社團
12.2012年度校級五四紅旗團支部
13.2012年十佳社團及風采展示第三名
14.2013年度校級五四紅旗團支部
15.2013年十佳社團
16.“中國夢 法治夢”省會高校法理辯論賽冠軍
17.2014年十佳社團
18.2015年十佳社團
19.2015年社團單項獎最具影響力獎
20.2016年十佳社團
社徽
為了與時俱進,突出法學特色,使其簡潔明了,木鋒法學社更換了新社徽和新社旗。新社徽以法律藍為底色,加入盾牌和謗木的元素,盾牌代表防禦,象徵法律保護人民的利益,謗木的含義是分辨是非曲直,與木鋒含義相契合,橄欖葉則代表和平。
社旗
新社旗將底色換成法律藍,藍色代表水,象徵法律的公開透明;新社旗將社徽的元素加入進去,更能契合“木鋒”的含義;新社旗在原名稱前加入了前綴“河北科技大學”,說明木鋒法學社是一個學校社團,更加有歸屬感。
木鋒寄語
櫛風沐雨十五載,木鋒法學社始終以弘揚法治精神為己任,多年來許多木鋒人走上了中國法制建設的第一線,在不同的崗位上發揮自己的才能,為我國法制事業默默地做著貢獻。
木鋒薪傳十五載,鴻鵠滿志話未來。木鋒法學社在一代又一代人的帶領下,不斷成長,砥礪前行。在奉獻社會,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木鋒也向社會輸送了一批又一批的優秀人才。如今,我們也將秉承歷史,不忘初心,讓木鋒法學社在時代的號角下揚帆遠航。
在繼承優秀傳統的同時也要大膽創新,開設一些同校園法治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實踐活動,大力運用新媒體進行社團推廣,加強同其他高校社團的聯繫與合作,推動法律信息共享,爭做省級優秀社團。
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全稱“河北科技大學木鋒法學社”
第二條:為提高我校學生的法律素質,增強法律意識,樹立法律權威,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維護社會正義,反對社會不良現象,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設立本社團,訂立本章程。
第三條:木鋒法學社一切活動範圍均圍繞本章程展開。本社團組織機構人員均應按照本章程規定行使組織領導全力。社員均應按照本章程和組織機構人員的安排參加活動。
第四條:本團體的宗旨是:豐富課餘文化,提高個人修養,以人為本,以提高修養為目標,以人作為活動主體,促使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不斷發展。
第五條:本社團開展的各類活動均與校園各項活動相配合,並確保其順利進行,不從事與本社團宗旨無關的活動。
第六條:一切違反本章程的組織機構人員、會員均應作退團處理,違反校規校紀的交由學生處處理。
第七條:積極與兄弟社團合作,增進了解,擴大本社團的影響,促進本社團的發展。
第八條:本社團接受領導和社團登記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本社團實行委員會領導下的社員負責制。
第二章 會員
第十條:本社團會員由校區自願參加的學生加入。
第十一條:申請加入本社團會員必須具備下列件:
一擁護本社團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團的意願;
三遵守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馬列毛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貫徹新時期“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等思想;
四擁有河北科技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
第十二條:會員加入程式:
一自願向社團提出加入請求;
二委員會決定是否允許入會;
三:審核合格登記名單報社聯。
第十三條:社員享有的權利
一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發表意權;
二參加本社團的活動,並優先獲得本社團的服務;
三學生社團負責人違反章程的相關規定或校紀校規,損害社員利益的。社員有權向校團委、校社聯反映情況;
四對本社團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會員的義務一遵守本社團的章程;
二按時交納會費維持社團作;三按時參加本社團組織的動;
四維護本社團的利益和名譽,不做有損社團利益榮譽的情;
五按時完成社團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社團反映情況,提供有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社團。
第十六條:社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本社團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和活動原則。
第十八條: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
第十九條: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社長、副社長及其他組織機構員;
三決定活動方案;
四審議工作報告,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五決定終止事宜,其他事項等。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社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委員會由社長,副社長,團支書,秘書長及各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二條:委員會職責:
一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社員大會;
三決定社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社長職責:組織召開社員大會,社聯委員會,制定委員會活動計畫,負責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協調委員會內外關係,定期向校社聯、校團委及委員會大會報告委員會的工作,對外代表本社團;團支部 :是本社團的思想旗幟,領導社團的思想建設,平時主要舉辦重大的團支活動,負責活動的策劃與總結,提高大家的思想認識。負責整理社團內部的人員資料與檔案;
學術部:是整個社團工作的根基與核心。主要負責例會中的蜻蜓點水環節,進行案例分析。其它大型活動如模擬法庭等也由學術部主辦,同時負責製作我們的報紙“木鋒法學報”,宣傳法律常識;
宣傳部:是木鋒的形象設計師,主要負責木鋒的對外宣傳工作,如例會的板報和活動的展牌。宣傳部是木鋒展現自身的視窗,也是一個充分發揮才藝和創意的平台;
秘書處:主要負責例會的會議記錄,在每次大型活動過後撰寫新聞稿,並參與“木鋒法學報”的製作。同時協助社長及副社的工作,對一年的活動進行梳理和監督;
組織部 :負責大型活動的組織策劃,製作策劃案,組織人員布置活動會場,做好幕後工作,負責大型人事調動,配合社長完成各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本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受到校規校紀處分的;
二從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三有上面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本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六條:對本社團章程的修改,須經社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社團修改的章程須在社員大會通過後期之內報校社
聯、校團委等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生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以校章、校社聯總章程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本社團委員會。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